侵权责任法将来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部分吗?

先说概念。侵权行为法是指对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并对其损害后果进行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次,说说重要性。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侵权法是充分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则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财产权进行全面、充分的确认,这就迫切要求相应的侵权法对财产权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侵权法越发达,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就越完备。比如21世纪高科技产品和互联网的发展,会对个人隐私造成威胁。这对于完善侵权法尤为必要。因为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救济要先于权利。因此,专门为私权的救济,尤其是为绝对权的救济而出现的侵权法,必然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再来说说我的观点。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民法典。我认为侵权行为法将成为未来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但这种分离并不是完全的分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侵权法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扩大;它在传统债法体系中的作用显然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侵权行为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侵权行为法独立编纂是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侵权行为法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侵权法应该独立编纂,原因如下:

第一,注意债的关系的人格化,侵权法需要独立编纂

传统民法中的债法体系是基于债务的各种原因而建立的,债法调整的对象是债务之间的关系。但是,债务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产生债务的法律事实可以是事件、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因此,债法表面上是系统的,但实际上在体系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体系注重各种债务之间的关系,却忽视了各种债务之间关系的个性。

毫无疑问,债的一些一般规则可以适用于侵权之债,如关于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被担保的债务也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债务。而大量债的一般规则是为买卖关系设定的,不能直接适用于侵权责任关系。具体表现在:

(1)侵权行为法之所以归入债法,一个重要原因是侵权行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可以适用债的一般规则,但这种做法忽略了合同法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而侵权责任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性质上,一般的债务关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就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受害人因他人侵犯人格权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补偿性的,也是惩罚性的。

(2)违约赔偿的范围受法律规定的可预见标准限制,违约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能够或者应当预见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合同是交易关系的反映,允许缔约双方约定各自的违约责任,可以使缔约双方合理预测风险和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鼓励交易。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赔偿范围界定。只要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同法上的赔偿不同于侵权法上的赔偿。法律并不要求违约者对其违约的一切后果负责,但侵权者必须对其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

(3)一般债务可以抵销,侵权债务不能抵销。如果允许抵销,就意味着法律承认债务人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行为的合法性,这显然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不符。

(4)违约责任可以代位行使和转让,有利于鼓励流通,刺激财富增长;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能否转让和代位,应具体分析。至于因侵犯财产权而产生的债权,这种责任的转移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因此一些国家的法律对此予以了肯定。法律应当禁止侵害人格的损害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代位和转让。

(5)免责条款的设定。对于合同债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以限制或免除未来的合同责任,这是其契约自由的组成部分。但就侵权责任而言,当事人不得任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

(6)关于经济利益对责任的影响。因为合同关系是交易关系,合同义务的确定和违约责任的确定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无偿托管人的注意义务明显轻于有偿托管人,在确定责任时要考虑利益关系。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不能考虑各种利益。

(7)关于债务的履行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债务,但很难适用于侵权债务。因为合同债中的履行额和具体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而侵权债中的履行额是事先不确定的。如果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合同债务。如果是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是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为了给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侵权行为法需要单独编纂。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被视为损害赔偿之债,纳入债法的调整范围。其优点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适用债法的规则。用债的概念来涵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可以最大程度地将法律关系类型化、抽象化,从而保证逻辑。

然而,在侵权法领域,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责任是侵犯财产权的一种责任形式。但现代民法的权利体系非常宏大,不仅包括各种财产权,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也随之发展:从主要保护财产权发展到保护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各种侵权责任方式的采用,既实现了侵权法本身应有的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违法行为等多种功能,又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是侵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侵权法的重要特征。

如:1。损害赔偿不能取代恢复名誉的补救措施。

2.损害赔偿不能取代停止侵权的责任形式。

3.损害赔偿不能代替道歉。

4.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不是必然结果,甚至在上述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不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只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

侵权行为法的独立编纂,是通过采用多种责任形式,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民法以民事权利为基础,但没有责任保障的权利不是物权,没有完整健全的责任体系就没有完整健全的权利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突破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思维模式,从丰富的责任形式来考虑问题。

三、要规定复杂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责任,侵权行为法需要单独编纂。

反对侵权法独立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侵权法中关于过错的一般规定涵盖了侵权法的大部分内容。所谓总则,是指在成文法中占据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由于一般条款不能取代各种具体侵权行为的规定,所以将一般条款与大量关于侵权形式和责任的具体规定相结合是侵权法的必然趋势。由于一般条款的模式无法构建整个侵权法,必须列举大量的具体侵权类型,侵权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复杂,在此基础上独立编纂也就顺理成章。如果不采取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仅仅用一般条款代替大量的具体条款,必然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必须通过大量单独的法律法规来弥补一般条款的不足,这不一定有利于侵权法的完善。在我国,大量单行法涉及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很多超越了立法权限;很多提法极不规范,比如判令赔偿侵权责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行政责任,不可抗力等基本法律术语也有不同于基本法的表述;有一些规范限制赔偿,有明显的部门和行业保护,应该废止;但是,也有一些特别法经过多年的适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按照侵权法独立编纂的模式,将侵权法的成熟规则上升为法典的内容。第二,如果只是大量的具体规定被一般规定所取代,就需要通过法院判例和司法解释来确立内容丰富复杂的侵权法规则。目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还不高,急需立法为侵权案件提供依据,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为了保证法官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必要独立编纂侵权法。

侵权法的独立编纂不会导致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限制,相反,它是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必要途径。在一般条款下,列举具体侵权行为有助于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侵权行为法主要是裁判法,因此在一般条款下,列举特殊侵权行为,明确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则,为裁判提供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的应有功能。

1.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2.保证司法判决的统一。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4.满足我国法官素质的需求。

五、为维护民法债权内部体系的和谐,侵权行为法需要独立编纂。

构建这样一个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必须处理好侵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1.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之后,侵权法又规定了侵害物权的各种责任,可见侵害物权时会有责任重叠。责任竞合的本质是同一行为导致多种责任形式,但由于这些责任形式之间的冲突,受害人必须选择责任。

2.《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种侵权物权责任不会破坏民法内部体系的和谐。

3.《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之后,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犯物权的各种责任,对侵犯各种新的财产利益非常有利。

六、完善民事责任救济制度,侵权行为法需要单独编纂。

建立统一的侵权行为法,可以在民法框架下为人们提供统一的救济模式。只有发展多种形式的责任,才能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救济。

七、顺应两大法系融合的世界趋势,有必要单独编纂侵权行为法。

大陆法系采用一般规定和单一有限责任原则。但在英美侵权法中并未采用。在英美法中,侵权行为法是相对独立的,它与物权法、合同法密切相关。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经验,实际上就是把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的需要。

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全盘接受英美法体系。一方面,我们仍然需要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般条款和列举性规定。另一方面,在构建侵权法的同时,也应保留债法的体系,也就是说,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仍然是债法的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一些规则仍然适用于债法的规定,如数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债权制度也使得侵权行为法与民法的其他部分形成了完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