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指南》中的知识产权归属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的或者主要利用本企业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各种文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归本企业所有。直接参与编制招标方案和文件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和临时工,下同)享有署名权。
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勘察、设计、咨询费后取得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招标方案或各种文件,仅取得具体建设项目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归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
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指南、手册、标准设计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编制的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和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与编纂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进行的或者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企业负责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属于企业。直接参与编纂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3.2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或者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有权,以及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企业。直接参与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开发研究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权利归个人所有。
3.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通过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的,属于企业所有。
3.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依法取得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及各种资质证书的权利归企业所有。
3.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形成的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归合作各方所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权属按照约定确定。
3.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或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形成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并根据合同确定其归属。没有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归完成方所有。
3.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企业派往国外进行合作设计、访问、进修、学习的人员,或者派往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国外或者其他单位完成本企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项目后,企业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离开企业后一年内形成的与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3.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培训、进修、借调或临时聘用等人员的知识产权。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根据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没有协议的权利归接收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