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防止道德风险。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构成可保利益有三个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认可的,可以主张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比如财产保险,用赃物投保,保险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这是可以实现的利益。只有投保人主观存在而客观现实中不存在的利益,不应视为保险利益。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现有利益是指申请人已经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如申请人已经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等。预期收益是指因已有收益而在未来能够获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预期获得的租金收入、修理设备预期获得的修理费收入等。3.保险利益必须是那些可以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以及在损失情况下不能用货币补偿的利益,不能视为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一般来说,任何可能因保险财产上的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人都对该财产具有可保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体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财产上的既有利益;二是对财产的预期利益;三是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律师、会计师、公证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二类是寿险的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维持稳定的生活并能获得经济利益,即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