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16条生效。

(1)生效。

本条约自第五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交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前五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生效。

㈡不涉及生效的国家:政府间组织。

本条约对第(1)款未包括的任何国家或任何政府间组织,自该国或政府间组织提交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除非上述文件指明生效日期;在后一种情况下,本条约应在指定日期对该国或该政府间组织生效。

(三)对生效时已经存在的布图设计(拓扑)的保护

任何缔约方均有权不对本条约对该缔约方生效时已存在的布图设计(拓扑)适用本条约,只要本规定不影响该布图设计(拓扑)当时根据本条约以外的国际义务或该国法律在该缔约方境内可能享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