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民办幼儿园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

近日,天津市教委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对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教职工资质、场地、办学规模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标准中明确,幼儿园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的一至三层,有独立的庭院和出入口,室外操场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幼儿园不应毗邻嘈杂、杂乱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相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站)等电磁辐射强的场所相邻。避开农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水域等恶劣环境。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园林和场地,并能保证正常的保育和教育活动。幼儿园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危险房屋等不适宜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居住建筑不得作为游园场所。使用非自有园所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所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标准》明确,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国人和中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资信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举办民办幼儿园。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资信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依法面向社会举办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保护教育机构,适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设立民办托幼机构、3岁以下儿童托幼机构和实施儿童临时托养的机构。

第三条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应当符合所在地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设立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资信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举办民办幼儿园。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定居,资信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者统一管理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总部全部或者主要出资,不得以特许连锁形式设立。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其举办、参与或者控股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作为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法人产权未完全落实的;被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失信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两年有年检不合格的;虐待被监护人或护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起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世界”、“全世界”、“双语”、“艺术”、“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省略公司组织形式简称,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中注明。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不得使用个人姓名作为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名称的通用表述为“xx幼儿园(有限)”。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设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理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党员中有3所以上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幼儿园的名称、住所、办学场所和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权益的变更和转让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和形式等;

(四)幼儿园注册资本和资产的来源和性质;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进入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议)的程序;

(七)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八)幼儿园终止的原因,处置剩余资产的方法和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炊事员等岗位,配齐教职员工。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人不允许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和标准:

(一)园长应当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园长应在园内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专职。

(二)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幼儿园每班配备1-2名教师。

(3)护士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接受过儿童保健业务培训并持有培训证书。幼儿园每班配备1名保育员。

(四)卫生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卫生员与儿童的比例应达到1:150。幼儿园保健人员为医师的,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保健人员为护士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应要求配备炊事员。提供一日三餐的,厨师与孩子的比例要达到1:50;一天提供二两餐的,厨师和孩子的比例要达到1:80。至少有1名厨师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幼儿园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六)幼儿园应当与保安员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保安工作。幼儿园应当与具有保安服务资质的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公司应当具有天津市公安局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幼儿园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公司必须有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个体保安员备案证明》。

(七)民办幼儿园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取得《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从事直接接触进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

第十八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3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的一至三层,有独立的庭院和出入口,室外操场应有防护设施。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2)不应毗邻嘈杂、杂乱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场所;不应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相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站)等电磁辐射强的场所相邻。避开农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水域等恶劣环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具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能够保证正常保育和教育活动的园所和场地。幼儿园建筑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简易建筑、危险房屋等不适宜教育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居住建筑不得作为游园场所。

使用非自有园所办学的,须提供可独立使用该园所3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建筑由幼儿活动室、服务室和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寄宿制幼儿园应增设隔离室和卫生间。

(1)活动室包括:幼儿班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

幼儿班活动室以单元为单位设置,包括1活动室、卧室、卫生间(含浴室、厕所)、衣帽间储物间(也可兼作教师办公室)。暂不具备条件按单位设置的,同一班级的活动室和宿舍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浴室相邻设置。

综合活动室应能满足幼儿分组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的需要。

活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修建阁楼或夹层作为宿舍。应保证每个孩子有一张床,不得设置双层床,床的侧面不得靠近外墙布置。

卫生间要相对独立,里面不能有台阶。卫生间门不应正对活动室和卧室,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如果没有外窗,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防止回流。浴室和厕所的视线要好。

儿童活动室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暖气片应隐蔽。使用电加热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炉子加热是不允许的。儿童活动室应配备空调、电风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活动房间应使用弹性好、易于清洁的地板。卫生间和集中浴室应使用防滑地板。

儿童活动室应设置双推出平开门,净宽不小于1.2m弹簧门,禁止推拉门、旋转门和玻璃门,不应设置金属门和门槛。宜在靠近墙壁处设置门扇固定装置。门扇固定装置不应影响疏散和儿童行走。活动室、宿舍和综合活动室的门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不应妨碍走道的疏散。班级活动单元内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门洞,不应安装门。有色玻璃不应用于直接采光的窗户。儿童活动室的窗台应设置安全护栏,护栏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90m。1.30m以下禁止设置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应设置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置平开窗或悬挂平开窗。

(2)服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健康观察室、晨检接待室、冲洗消毒室。

幼儿园晨检接待室(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的分布和短暂停留。门厅和走廊不应有儿童进出的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不应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离地面2m以下的突出物。

晨检接待室(大厅)、健康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厕所应设在隔离室。6班及以上幼儿园应配备冲洗消毒室,6班及以下幼儿园应配备冲洗消毒设备。

门厅、走道、楼梯、衣帽间和储藏室应采用防滑地板。

(3)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和收发室)、储藏室、职工厕所、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由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餐具储藏室、厨房更衣室、仓库等组成。

厨房布局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并满足功能要求。厨房不应设在儿童活动室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升降食梯。禁止非法使用加压罐装燃料。

当厨房与儿童用餐点不在同一建筑内时,宜设置封闭的连接走廊。

第二十一条楼梯扶手应防止儿童攀爬。疏散楼梯严禁采用螺旋形或扇形台阶。机场的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并采用防止儿童攀爬的结构。

第二十二条室内照明不得使用裸灯,灯具应获得CCC认证。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儿童活动室应使用安全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40m..电源和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合使用。

儿童活动室、保健室、厨房准备室应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离地高度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的开关应单独设置,离地高度不低于1.80m,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止误开、误关的措施。

楼梯和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围墙应当安全、美观、通透,周界应当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幼儿园门口、建筑入口、楼梯间、楼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和重要的计算机房应配备入侵报警系统。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区和建筑内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公园里严禁使用带尖突起的栅栏。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室外场地,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户外活动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应使用柔软的草皮。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教学设备按照《天津市幼儿园教学设备标准(试行)》配备,根据办园规模,按照最低标准配备。不足6个班的幼儿园可按最低标准按比例占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集,保证办园必需的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立民办幼儿园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的,作为办学出资的出资额由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班级规模: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混龄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可以是3个班以下,每个班不超过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当适当减少。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开办资金或者注册资金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条本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至2024年4月29日废止。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办公室、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