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9修订)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法规实施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促进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智力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惩戒等服务。第八条合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和项目信息资源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设。
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人才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加强素质教育,加强儿童创造性思维发展,支持青少年科技创造活动。
鼓励和支持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科技创新资金持续稳定增长。
市、区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和R&D资金的增长速度应当与当地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研发经费投入占财政科技投入的比重。第十一条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科技专项资金,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单独管理,规范和统筹使用,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二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创新的理论、战略、路径和方法研究;
(二)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
(3)技术创新活动;
(四)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五)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六)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
(七)建设科技服务平台和其他科技条件平台;
(八)科技创新奖;
(九)科学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
(10)知识产权援助;
(十一)其他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活动。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与本市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联合与合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给予配套支持:
(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建立或联合建立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二)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
(三)本市企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法律机构在R&D以委托研究、联合开发、产权共享等方式进行合作。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项目评审标准,完善科技项目验收机制。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投入的科技经费使用的绩效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