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最新规定

NPC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NPC常委会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以及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说明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这种危害社会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既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惩罚单位犯罪。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视为单位犯罪,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主要活动是实施犯罪的;

(三)挪用或者借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被犯罪个人所得或者私分的。我国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