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是否需要确认竞业限制协议?
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文书的“名称”和可执行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不具有袜子销毁和有执行依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失,从而终结案件的执行。一方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不能,根据合同法规定,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文书的“名称”和可执行法律文书的效力,不具有执行依据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失,从而终结案件的执行。一方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在员工离职后,与员工约定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时,在劳动者的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一任用人单位清楚了解这些信息,有效避免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另外,还有一个经验分享给大家。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手动在证明上签名公司名称,并在签名和公司名称上加盖公司公章,两者有交集。这样做的主要作用是增加退休人员制作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