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业权及相关问题调研报告

2005年5月6日至5月24日,由4人组成的调研组对四川省矿业权运作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先后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地勘局、西南石油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多方收集信息。现将调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矿产勘查的基本情况

2004年,全省共核发勘查许可证680个,其中新立184个,变更87个,延续394个,保留15个。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企业探矿权人最多,有345 * *,占50.7%;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144,占比21.2%;涉外企业16家,占比2.4%。从勘探阶段看,普查616,占90.65,438+0%,详查13,勘探8。

2004年勘探资金6543.8+670亿元,其中社会资金占总投资的88%。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只占12%。在社会资本投资中,国内企事业单位为1.1.4亿元,个人投资为1.549亿元。投入的矿产以贵金属和有色金属为主,总投资6543.8+0.27亿元,占总投资的78.3%。其中金矿6702万元,占总投资的41.3%。地质勘查面积9357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公里投资仅17324元。投资强度低,投资规模小。投资在65438+万元以下的项目有138个,占比10%。20万元以下项目157个,占比20%;50万元以下项目157个,占比50%;投资1万元的项目57个,投资1万元以上的项目25个,其中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仅3个。全省完成钻探工作量23095米,探坑工作量66473米。

2004年地质成果显著,控制大型矿床11个,中型矿床38个,小型矿床318个。预测大型矿床34处,中型矿床82处,小型矿床358处。矿产方面,有色金属242种,占总数的36.6%,金矿22235个,占总数的35.5%,黑色金属50种,占总数的7.6%,能源矿产31种,占总数的4.7%。

总体来看,2004年是10年来矿产勘查进展最快的一年,投资比2003年增长35.6%,比2002年增长0.6%,发展势头强劲。其主要驱动力是对矿产品的旺盛需求,带动矿产品价格上涨,进而带动矿业权价格上涨。乐山市某煤矿采矿权拍卖起价800万元,最终以3300万元成交,高出起拍价3倍多。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介绍,以前每吨煤的勘探费用只有3 ~ 5元,现在已经涨到10多元。

二、矿业权运作的基本情况

1.对采矿权的理解

对矿业权的认识对矿业权运作的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总的来说,对矿业权作为物权的理解是比较一致的,但对探矿权作为物权的理解却明显不同:有人认为它属于其他物权,来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矿产勘查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他的保护并不完善,所以他经常被侵犯,甚至在会计上,至今也没有把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对待;有人认为探矿权作为信息产品的价值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勘探投入,二是探矿权人的贡献(主要指技术知识成果),因此要求共享知识产权;有人认为矿业权和矿产资源所有权是连在一起的,所有者既可以控制矿产资源,也可以控制矿业权,导致所有矿业权都被各级政府直接控制。

2.矿业权“招拍挂”

早在2002年,四川省就出台了三个关于矿业权“招拍挂”的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与国土资源部2003年颁布的办法基本一致。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宋厅长对此态度坚决。他说,由政府控制的采矿权至少有四个好处:①有利于防止腐败。几乎所有不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矿权,都存在溯源问题;(2)有利于公平正义,能够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声誉;(3)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付出高价的人一定会珍惜资源的利用;(4)有利于权益保护,因为是购买采矿权,权益保护是正当的。

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矿业权“招拍挂”。2005年,四川省委在川省委办[2005]6号文件中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通知》,强调“新设立矿业权的出让和国有矿山企业破产后矿业权的重新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以拍卖为主要方式,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业的矿业权转让也必须公开透明。”四川省纪委在川姬发[2004]20号文件中也以党纪的高度要求加快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强调“在资源招标、拍卖、挂牌中,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

上述认识和要求在总体原则上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细节和操作上存在两大疑点:一是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与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办法不符;二是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让矿业权时也必须搞“招拍挂”,这与国家保护经营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由此引发诸多反思。

3.关于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2004年,全省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36项探矿权,价款8842万元,上缴省财政专户1675万元,约占20%;剩下的80%留给地方和县级政府。价格的使用原则上规定为地质工作,实际上没有跟踪检查。有色金属卖出最多的矿产,* * * 14;成交价最大的是黑色金属,11案追回价款6652万元。

2004年,省里出让探矿权;申请84家,获批58家,成交价7639万元,其中卖出6388万元,投资1250万元。转让的矿产主要是贵金属和有色金属。

2004年矿业权出让转让相对活跃,总成交额6543.8+03亿元,比2003年2.2亿元的成交额翻了5倍。价格也比较高。有的煤矿开采权是3亿买的,是天津企业买的。

总体来看,虽然矿业权交易相对活跃,较前几年有较大进步,但横向比或与矿产勘查登记的对比仍不理想,主要是市场不成熟,部分一级市场较好,但二级市场较差;有的是二级市场好,一级市场差。与其他省份尤其是云南省相比,四川省是落后的。

三、地勘单位的基本情况

地勘单位是矿业权交易的重要市场主体,一方面占有大量的探矿权和地质资料;另一方面,正处于事业单位向企业的转型期。从地勘单位的角度来认识矿业权运作,具有特殊的意义。

四川省地质勘查局是原地质矿产部下属单位,属地化管理,从65438到0999。过去五年,我们在与当地经济融合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五年来,地方财政为该局增加地质勘查费654.38+0.8亿元,相当于原下放基数(2亿元)的90%,2004年总收入达到654.38+0.67亿元,年均增长654.38+0.3%。四川局形成的四大产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目前市场形势也很好。四大行业是:

(1)做精细地质找矿业;

(2)做好工程勘探和基础施工;

(3)加强矿产开发产业;

(4)做好商务服务。

其中,地质找矿和矿业开发与矿业权密切相关。该局提出“三个集中”,即集中资金、技术力量、精英管理,做好地质找矿工作,特别是深化改革,突破找矿激励机制。以下是该局近年来矿业权管理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02-2004年四川省矿业权管理情况

该局占有的探矿权占全省总探矿权的37.8%,在全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局转让探矿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合资合作,二是出售。该局与南非矿业公司合作探矿,首次投资2000万美元,成功后又追加3000万美元,是我国利用外资找矿的重要举措。该局认为,从长远来看,不宜过分依赖矿权转让获得收入,应以矿产开发为主。因此,未来取得的探矿权大部分要转为采矿权,以保证地勘单位的发展潜力。这个认识值得关注。

西南石油局也是原地矿部下属的地勘单位。1996正式转为一次性企业,无过渡期,成功。如今是年产654.38+0.9亿立方米天然气的油气企业。2004年生产经营总收入22.8亿元,利润654.38+0.88亿元。

该局采矿权具有垄断性,相对固体矿产受侵害较少。但90年代有两个浅层气区块,局部地区也进入。后来通过省政府的协调,以合资开发的形式解决了。现在仍然隶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子公司。目前油气开发的主要问题是征地批租难,地方协调难度加大。有一个工区因为青苗补偿和过桥强行收费,工期延误了一个月,影响了整个工程。

总的来说,地勘单位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后,队伍稳定,与地方经济结合紧密,发展势头良好。实践证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地勘队伍的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可行的。

四。问题和建议

在调查研究中,各方面都把重点放在了矿业权的运作上。在肯定成绩和主流的同时,也反映出许多问题,包括:

1.在政府实施“招拍挂”的矿业权中,边界有些不清。

虽然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办法中有4条规定,四川省的办法中有3条规定,但不够具体,在操作中存在多解性。更重要的是,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无视上级部门的规定,任意扩大探矿权“招拍挂”范围。比如凉山州召集在当地工作的地勘单位开会,帮助政府在全州划出50个成矿区块,然后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这样一来,该州就没有更多的区块可以注册申请采矿权了。还有地、县矿管部门。你一申请登记,他们就在登记的区块设置“招拍挂”的矿业权。上述做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支持,而省委省政府的支持多是从预防腐败的角度出发,有政治上的考虑。这样,底层有利益,上层有政治诉求,很难纠正这个问题。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规定煤炭的采矿权只能卖给国企,这也与中央政策不符。

2.矿业权“招拍挂”的主体存在一些模糊之处。

原来政府颁布的措施仅限于政府控制的矿权,实施的主体是政府。而四川省将其延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求其转让或处置矿权时,也必须“招拍挂”。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侵犯了企业的经济自主权,因为矿业权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二是部分矿权处置不适合“招拍挂”。比如地勘单位与国外、国内投资者合作勘查,完全靠合作方的主观认可,双方都愿意,不可能搞“招拍挂”。四川省地质勘查局曾与福建紫金矿业洽谈凉山州某金矿合作事宜,但州政府一年多来拒绝批准该申请。原因是州政府要“招、拍、挂”。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地勘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政府直接从事矿业权管理,形成了强大的势头。

具体做法是将所有可能形成初级找矿的区域进行控制,然后通过政府项目将技术服务发包给地勘单位,取得增值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再由政府招拍挂。显然,这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生产经营行为。但不搞工商登记、企业核算和勘查登记,完全依靠行政权利,在矿业权市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

4.探矿权优先于采矿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受到质疑。

有些人花大价钱买探矿权,却不能保证采矿权,这是不合理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解释“优先权”时,说是同价优先权,即勘探成功后拍卖,出价最高者优先,增加了投资者的顾虑。对此,有些地方将两权合二为一拍卖,并注明转让条件,必须完成探矿工作后才能转让采矿。

5.政府拍卖矿业权的收益用途,虽然有要求,但没有经过核查,实际用途不够明确。

有人认为地方政府真的把这些钱都花在地质工作上不太合理。如果有的地区一年能收回几个亿,当地就没有地方可用了。

6.从四川省探矿权整体情况看,勘查登记区投资强度与勘查投资相比太小,每平方公里年投资仅为1.7万元。

这对矿业发展非常不利。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地勘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缺乏自有资金,又不肯大胆转企,只能用占地的办法实现转企。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必须明确,矿业权“招拍挂”办法规定的出让主体只是政府,其他矿业权(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如何出让都由他们决定。同时,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拍卖的探矿权应与批准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具体分开,防止地、县政府随意扩大拍卖范围。总的指导思想是降低探矿权准入门槛。

(2)必须明确,矿产勘查的区块或项目一旦投产,就是探矿行为,即进入矿业权市场从事经营,所以必须按照规定的游戏规则行事。作为矿业权市场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部),这一点要向各级领导说清楚,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各级政府也要按照游戏规则成立矿产勘查公司,以法人实体的身份从事矿产勘查,政府是出资方,其干预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而是通过资本手段。

(3)关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一。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两者结合是完全必要的。关键是如何防止勘探取代开采。这可以通过在探矿权自然转为采矿权时增加一些必要条件来解决,并不需要将两权分开。

(4)确需完善政府出让矿业权所得价款的分享和使用。主要是大的份额要上交中央,因为既然是国有资产收入,就不能按来源地核算。而且,大量的地方还会为了片面追求权益而鼓励矿业权“招拍挂”范围的扩大,也不利于价格在更大范围内用于地质工作。

(5)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要注意部分探矿权人占用勘查面积过大,单位面积投入资金过少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个别矿产勘查单位,也关系到其他社会资金的进入,从而影响中国矿业的发展潜力。建议列出专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