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
一.《民法典》总则中公民权利的分类
第五章“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部分“总则”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分类。其分类的标准实际上是基于标的物是否具有财产价值的分类。
(1)个人权利
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第109条)
2.特定人格权(第110条)
1)物质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精神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3.个人信息权(第111条)
(2)身份权
即亲属权利,包括监护权和配偶权(第112条)。
(2)产权
(1)产权(第114条)
1,动产物权(第115条)
1)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
2)动产其他财产权:动产质押、留置权、权利质押。
2.房地产权(第115条)
1)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建筑物所有权、相邻权、* * *权。
2)动产的其他财产权:一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二、担保权:不动产抵押权。
(2)债权(第118条)
1,合同的债务(119条)
2.侵权债务(第120条)
3.无因管理之债(第121条)
4.不当得利之债(第122条)
(3)知识产权(第123条)
1,版权所有
2.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4)继承权(第124条)
1,合法继承
2.遗嘱继承
(5)股权和其他投资权(125)
(6)其他民事权益(126)
(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127)
(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128)
第二,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3.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但并未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实际上是在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后才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只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实际参与民事活动时取得的,直接体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存在密不可分。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公民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放弃一项民事权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剥夺其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