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又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约定的质量或者法定的质量,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藏瑕疵的义务。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标的物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方已经检查了收到的货物,并通知了卖方。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c .买受人违反质量缺陷保修义务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因履行不当造成的违约责任。

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不会被他人追究,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没有承担权利的义务。包括出卖人对所售标的物的合法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标的物不具有任何他人可以主张的未向买受人披露的权利;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标的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权利瑕疵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未消除;买家不知道。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卖方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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