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知识产权投资
法律分析:从登记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投资的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确定性、存在性、评估性、可转让性等特征。因此,申请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需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确定性、存在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四个要件的要求。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题材要清晰具体,而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存在主义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依法实际取得的,出资人有权依法处分该知识产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特定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具体估价。无法通过客观评估确认具体价值,无法以货币进行具体估价的,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地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