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企业注册登记一年以上;企业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的技术属于高科技领域;R&D技师比例超过10%;且创新能力评价符合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重视技术创新,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核心技术,具有国际竞争力,研发创新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员,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优势的创新型人才。

(五)技术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

(六)2年内(指从企业技术中心获得国家认定当年的5月15日向前计算的2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机关立案审查。3.走私。

(七)被认定为省级(部门级)企业技术中心2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实验开发人员数量、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制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捐赠、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技术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从事R&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过去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