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通常方式是什么?

1.如何解决国际经济纠纷?国际经济纠纷的解决,应由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有关合同或协议中协商确定。实践中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常用方式有:1。谈判2。调解3。国际经济仲裁。国际经济(民事)诉讼。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1)谈判?协商是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首先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协商或谈判,自行达成解决争议的和解协议的方式。?由于协商方式不需要第三方介入,且程序灵活,大多数当事人一开始就同意先解决争议,很少有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不与对方协商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达成和解协议后,各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继续合作发展。?简单灵活的谈判方式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然而,协商方法也有其局限性。谈判的结果往往取决于各方的议价能力及其经济状况和实力,通过谈判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不足以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另外,当各方分歧严重时,很难通过协商解决,只能求助于第三方。?(2)调解?调解是在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当事方的主持下进行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帮助和敦促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以下五种:?1.民事调解?民间调解是指由仲裁机构、法院或国家指定负责调解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的调解。调解员被称为“民事调解员”。2.专门机构调解?专门机构调解是指由设在商会或仲裁协会的专门调解机构进行调解。?3.联合调解?联合调解又称联合调解,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于1977 * *发起的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新方式。联合调解是指争议的中外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按照两个调解中心的联合调解规则调解解决争议。对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邀请的,调解程序开始,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两个调解中心的任何一个秘书处作为案件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国的秘书处管理。?4.仲裁机构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是指仲裁机构进行的调解。即如果将调解纳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应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取得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会制作调解书,驳回案件。5.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它指的是法院进行的调解。(3)国际经济仲裁?1.国际经济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指争议双方通过协议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方式。?国际经济仲裁又称国际商事仲裁。一般来说,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方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2.国际经济仲裁的国际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有关仲裁的法律。为了统一各国的仲裁法,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2)《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裁决的起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3.国际经济仲裁的国内立法?(4)国际经济诉讼?国际经济诉讼又称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将其纠纷提交某国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的争议解决方式。?(5) ADR模式?如前所述,东方国家主要采用调解,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调解的基础上出现了ADR。?因为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一些商会和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伦敦国际仲裁院,以各种形式提供ADR程序。国际商会还制定了《国际商会选择性调解规则》。一些国家的法院已经开始使用ADR程序。例如,英国伦敦中部郡法院于1996开始试行调解方案。?ADR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意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对ADR有两种理解。第一,据了解,所有其他方式(包括仲裁)都属于ADR另一种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诉讼,其他方式都属于ADR。?通过ADR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达成的协议,仍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因此,ADR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纠纷。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一些合同中约定了“ADR -仲裁模式”。比如香港新机场工程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其工程合同规定了以下争议解决顺序:(1)将争议提交工程师解决;(2)调解;(3)裁判;(4)仲裁。其中,调解、裁决、仲裁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由于ADR是在仲裁或诉讼前进行的,有学者称之为“过滤程序”。?几种流行的ADR方法如下:调解、调停、小型听证会、聘请法官(或专家裁决)和法院协助下的ADR。?2.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适用法律?国际经济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指国际经济纠纷发生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纠纷。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或争议的标的物跨越国界,它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管辖权。然而,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正确选择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以维护各方利益至关重要。?国际经济纠纷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和实体法的适用。?(一)实体法的适用?实体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明确约定适用实体法的,以合同为准?但通常有以下例外:当当事人选择的实体法违反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秩序时,该选择无效。?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一般允许国际经济争议的当事人在争议前或争议后通过协商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这种由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原则也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未明确规定适用实体法的,由仲裁员或法官决定?大多数国家规定,当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规定。?(2)程序法的适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国内法、国内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和国际公约。程序法的适用包括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选择。?1.仲裁法选择?大多数国家采用属地法原则,即本国的仲裁法应适用于本国的所有仲裁。?2.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规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1)仲裁必须按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2)仲裁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三。国际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各国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要求不同,有的复杂,有的简单。大多数国家只要求当事人表示愿意仲裁,仲裁协议有效。没有要求仲裁协议一定要写明某些内容,比如写明对仲裁机构的要求。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国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持宽松态度。?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相对严格,要求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三项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订立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机构。?有学者认为,对仲裁协议内容的严格要求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仲裁在中国的发展。实践中很多仲裁协议都不规范,那么是否都认定为无效呢?这显然不符合当前的要求。1997 65438+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仲裁业务协调会,就15常见非标准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达成共识。当合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合同纠纷由一个或另一个仲裁机构仲裁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类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12发出的《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函》中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明确,对仲裁机构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就可以进行仲裁。”?如前所述,虽然各国对仲裁协议没有统一的规定,但为了有利于仲裁的顺利进行,仲裁协议不仅应包括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还应包括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承担等内容。?国际经济仲裁机构(1)临时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争议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发生地国家的仲裁法律作出仲裁裁决后立即解散。?(2)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3.icc国际仲裁法庭?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5.伦敦国际仲裁法庭?6.美国仲裁协会(AAA)?7.日本商业仲裁协会?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AC)?9.WIPO仲裁中心?除上述机构外,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也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常设仲裁机构。?五、国际经济诉讼?(1)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实际控制原理?4.协议管辖原则?5.专属管辖原则?许多国家同时采用上述确认管辖权的原则。?6.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a)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和功能?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法院的判决只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在国外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国际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如果一国法院的判决不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执行,这种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的判决就变得毫无意义,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使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所谓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国内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承认的基础上,根据一方当事人或者作出判决的法院的请求,按照国内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执行外国判决。(2)中外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至268条规定如下:1。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对等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对等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对等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外国法院申请或者请求承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利益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应当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