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出版人诉讼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情况

?小李曾就职于A公司,担任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每月多付给小李3000元。后来小李因为个人原因离开了A公司。小李离职一年后,突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小李找到法官时得知,由于小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法院执行案件未能履行,法院随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问题:小李离开A公司后,A公司为逃避责任,拒绝办理法定出版人变更登记。小李怎么做才能不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于案件中小李这样一个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的开始,大家可能都觉得做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的人认为不工作能拿到钱是好事,但不能满足;有些人,出于朋友的精神,认为只是帮朋友一个小忙,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殊不知,就是这样一件小事,却可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扰。公司做法人代表很容易。但是,如果案件中出现小李这样的情况,不是由小李决定是否担任法定代理人的。

?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注册。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甲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先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这一切都需要A公司及其股东的配合。但是现在A公司不配合。小仅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小李的诉讼可能面临如下诸多困难:

1.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二、如果法院受理,如何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三、应满足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决定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第三,法院判决后,能否强制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直是此类案件诉讼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且各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刑初字第88号的观点进行分析。案例:本案当事人王惠岩以未实际担任赛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赛瑞公司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一审、二审法院意见:一审、二审法院对王惠岩的诉讼不予受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先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王惠岩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慧婷的诉讼请求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Seri公司无意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由于王慧婷不是赛瑞公司的股东,不能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自治渠道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做出决议。如果人民法院拒绝接受王慧婷的起诉,王慧婷所遭受的法律风险将继续存在,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指示一审法院立案。从前述案例也可以看出,一审、二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受理的观点截然相反。这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存在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前述案例,仍有地方法院拒绝受理类似案件。我认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无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所有自救渠道已用尽,公司仍拒绝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由法院受理。

二、如果法院受理,如何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罢免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会起诉谁?如何确定索赔?也是诉讼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a)起诉中被告的主题。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符合《公司法》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这类诉讼的适当被告是公司。同时,由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公司召开股东会的相关问题,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共同提起诉讼更有利于解决相关纠纷,公司股东也有义务配合公司处理相关事宜。(2)如何确定索赔。原告提起罢免法定代表人诉讼时,一般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责令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公司未按判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视为原告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应配合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判令公司及股东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为第三人姓名,消除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3.判令公司及股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撤销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4.原告被责令免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对于这类诉讼,在确定诉讼请求时,要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和个案,考虑后续执行的问题。我建议诉讼请求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求判决公司及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或注销原告法定代表人登记,以消除(注销)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和股东不履行的,视为原告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一般来说,符合下列条件,法院通常会决定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1)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等实质关系,原法定代表人已丧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能力。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一般是公司的股东或员工,或因其他原因与公司有实质关系。这种关系使法定代表人能够实际拥有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代表公司从事相应的活动。一旦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关系不复存在,原法定代表人将失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能力和资格。至此,原法定代表人名存实亡,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已无实际意义。(2)公司迟迟不履行变更义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和资格后,公司及其股东应当及时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公司为了逃避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偷懒。此时,如果与公司无关的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必然会对公司造成经营风险。同时也会对原法定代表人造成风险,原法定代表人所承受的风险与其个人行为无关,不在其个人控制范围内。这对原法人代表相当不公平。(3)原法定代理人已穷尽所有自救途径。诉讼利益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条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需要法院处理或者法院不能处理的,与诉讼无关。因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如果原法定代理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证明当事人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已经穷尽了所有救济手段。

?四、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诉讼后,如何执行也是这类诉讼中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执行模式和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对策也有所不同:有的在公司登记事项中直接注明法院的判决;在工商登记中直接将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为法院判决;也有这样的情况,即使法院判决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由于公司没有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仍然无法执行相关判决。这些案子大部分都执行不了。关于执行,我建议在提起相应诉讼时,可以提前在当地搜索相关案例,提前了解执行情况,根据当地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行情况,确定自己的诉讼方案。以上是小李在诉讼中要摆脱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将面临的问题..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做一个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很容易,但是当你想退出的时候,就不能随便退出。做一个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是有风险的,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或者一时的激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