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是允许和鼓励天津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含行政领导岗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三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兼职、兼职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2.允许和鼓励天津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创造收入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含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用于转让或技术入股时,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低于800万元的,原则上由单位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是支持科技与金融对接平台开展有效的融资服务活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效显著的科技与金融对接平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继续加大商业贷款贴息和担保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初创期、成长期投资中小科技企业超过1年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3%、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年度担保额度的增量部分给予0.4%的财政补贴。建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损失,按信用贷款额的3%至5%给予风险补偿。对发展潜力大、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小巨人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政府流动资金支持。对在国内三板市场上市并在天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融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50万元。

四、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2年内免交住房租金。对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大学生(研究生),可根据其创业业绩给予一定的信用奖励。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可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五、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全部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县财政按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最高可获得500万元政府流动资金支持。

六、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外资R&D机构,给予300万元至65438万元的财政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大型企业R&D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至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并购国内外科技型R&D机构,经批准后给予200万元财政奖励。

七、新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财政奖励,专项用于企业R&D投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R&D投资超过上年的,视同完成利润,纳入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对入选的科技巨头龙头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专项用于企业R&D投资,企业R&D团队和人员可以股权形式奖励。

八、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按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首次购买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给予单位不低于购买成本20%、最高不超过654.38+0万元的风险补助。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支持企业发展。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国外科技成果的,最高财政补助654.38+0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派出科技特派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服务,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对考核绩效优秀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654.38+0万元财政资金,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金贴息支持,放大资金使用效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提供延伸服务。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