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即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在登记前必须依法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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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指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

申请人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个或多个子类、中类或大类,独立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不规范的新兴行业或具体业务项目,可以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核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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