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出一个反垄断法的案例及分析。要求:2000字以上。如果回答的好可以加分~ ~谢谢~ ~
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2日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于美国司法部、微软及其竞争对手来说,却是一个苦乐参半的日子。这一天,司法部与微软达成的和解协议送达联邦法院后,联邦法官科林·科茨利(Colin Coatley)迅速批准了这一解决方案,微软与司法部握手言和,持续数年的微软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虽然大多数分析师认为11.2的成交协议代表了微软的一大胜利,但微软最终还是逃过了被瓜分的劫难;然而,也有学者指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透过微软反垄断案,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解决。
微软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
微软虽然逃脱了被一分为二的命运,但从此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这起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50多年来发起的最大一起针对企业的反垄断案。1998年5月,联邦政府的司法部与18的城市合作,包括美国最大的州加州和华盛顿特区,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将世界上最强大的公司告上法庭。然而,在165438+10月2日,联邦法官科林·科特利(Colin Coatley)批准了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的反垄断案解决方案后,与美国联邦政府一起起诉微软的18中的1城市被拆分,其中包括加州和华盛顿等9个州的1城市,并认为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不足以约束微软。其他九个州已经批准了微软案中的协议,并打算终止它。
然而,微软的竞争对手、计算机制造商太阳微系统公司说,他们不会就此罢休,他们会继续抓住微软的反垄断案不放。虽然它在反对微软的垄断行为时遇到了法律挫折,但它将敦促各州对此案提起上诉。
现在就算九洲和Sun公司上诉,微软被拆分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但即便如此,微软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无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警告,也就是说,微软不能从此高枕无忧。为什么这么说?首先,2001,美国上诉法院的7名法官对微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司法判决,这就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悬在微软的头上。只要微软将来犯了刑事罪,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刺过来;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为了防止微软的垄断行为,司法部在与微软达成的协议中对其设置了诸多限制:首先,微软要向其他公司公开其部分计算机代码,以便这些公司可以设计与Windows兼容的软件,包括为服务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阻止微软利用Windows垄断服务器市场。第二,协议要求微软不得干涉电脑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与Windows存在技术冲突。第三,为确保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内部文件、账目及相关记录。第四,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成立一个三人专家委员会,监督微软执行协议的情况。一名专家由微软和政府选定,另一名专家由双方协商选定。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支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同意,这一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可酌情延长两年。
正是因为这些“紧箍咒”,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在法院判决后自信地表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并密切关注微软对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然而,微软毕竟成功逃脱了被瓜分的命运。所以,人们自然要问为什么。
事实上,从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调查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开始,美国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持续了10多年,其间白宫几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法官在1997结束时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页浏览器与Windows捆绑销售,但上诉法院在次年5月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州的1市在1998年5月再次把微软拖上了被告席,而这次微软几乎被拆分成了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决定,但维持微软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定。上诉法院要求当地法院任命一名新法官重审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件。
客观地说,微软的命运能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原因有二:一是与大企业关系密切的布什总统2001入主白宫,阿什克罗夫特执掌司法部;第二,微软拥有强大的律师和顾问团队,因此有能力游说国会和法院。不过,除此之外,专家认为,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维持价格竞争转变为在新经济时代推动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以追溯到19年底。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在随后的100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加强反垄断工作的补充法案,这些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禁止三种违法行为:妨碍交易的行为;可能大大降低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合并;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个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就不构成拆分的理由。这其实相当于说,在新经济时代,靠拆分打破垄断已经过时了。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技术具有高竞争力和快速升级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术都会被更先进的技术所取代。在科学技术的高速增长中,垄断往往是暂时的事情。
在评委眼中,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也以创新为武器为自己辩护,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表示,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而不是竞争者。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取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拆分是因为其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
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的一些重大反垄断案件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微软基本上是自己开发的垄断公司;1911和1984年,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公司分别通过兼并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头。其次,微软的发展是基于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如果“Windows”软件多年如一日,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在PC操作系统市场上有着绝对的垄断地位,但并没有利用这种垄断优势不合理地抬高价格,其网页浏览器一开始就是免费赠送的。此外,这是美国进入新经济时代以来最具代表性的反垄断案件,其结局很可能成为未来高科技领域反垄断案件的先例。
所以,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促进创新”的旗号。2001杰克逊决定拆分微软前夕,时任司法部长雷诺表示,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这个观点得到了很多反垄断专家的赞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谭力认为,在美国的大多数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驱动力,因此微软案肯定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创始人保罗?罗默也支持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他认为创新是决定消费者福利的最重要因素,竞争比垄断更容易带来创新。
保持创新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引领世界的关键。近年来,以反垄断为中心的美国竞争政策的重点已经转向促进创新。可以说,为了重振信息产业,促进科技发展,美国政府最终放弃了拆分微软。
然而,在美国经济学界,质疑反垄断法的声音越来越多。有学者认为,现行的反垄断措施往往对已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利,即使企业的支配地位是通过高效率、低价格取得的;现实中很难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垄断,是促进竞争还是抑制竞争。例如,著名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发生了重大变化。刚入行的时候,作为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促进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促进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是不愿意放弃监管的权力。我得出的结论是,《反垄断法》的危害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彻底废除。”美国经济学另一大亨、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琴说:“我不认为有哪个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起诉微软,至少我没见过。”的确,令当时伟大的经济学家马歇尔困惑的垄断与竞争的关系问题,甚至捆绑微软是垄断还是竞争行为的问题,都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微软案的结果如何,都必然会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走向产生影响。
总之,随着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回潮,在新经济时代,被视为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守护神的反垄断法也在寻求变革。微软案例是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反思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