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盗窃但数额不符。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罪双方认定的数额不一致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赃物有有效价格凭证的,按照有效价格凭证认定;没有有效价格凭证的,或者根据价格凭证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二)外币被盗的,按照被盗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币种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按照被盗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境内银行和国际外汇市场该货币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套利的;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额可以查证的,按照查证属实的数额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额无法核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正常月消耗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满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平均消耗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计算盗窃金额;
当盗窃数额与被害人所说不一致时,应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数额。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强调的是证据,不相信证人的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一切案件的量刑,都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