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法》叫什么?
家庭中的关系属于翁婿,即岳父与女婿,岳父与女婿
直系亲属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公婆、公婆)、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两部分血亲,一部分来自自己的身体,一部分来自自己的身体。
产生自己身体的血亲是产生自己身体的其他世代的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等;自己身的血亲,就是自己身所生的后代,如儿孙。
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不仅包括自然直系血亲,还包括法律所虚构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为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是配偶的直系血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因此,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姻亲)、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祖父母。:
婚姻法: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对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者继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赡养的义务。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抚养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一)拒绝或者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服兵役或者应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深造。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按退学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