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和加多宝共用红罐包装。最高法院为什么改判了?
为什么广药在之前的法律博弈中占上风?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对这个案件的判决还是有点失望,因为在之前的诉讼中,用“输裤子”来形容加多宝并不过分:商标授权合同无效,商标许可权丧失;商标侵权诉讼被判巨额赔偿;“怕上火”的口号颁给了广药;“国内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国内每卖出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标语被判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等。
按照之前的趋势,加多宝输掉这个案子的二审可能是合理的,因为广药是授权方。在知识产权博弈中,常识是许可方会更占优势。因为权利属于许可方,为了获得授权,用户必须接受许可方的合作条件,知识产权的授权是有期限的。考虑到许可方到期可能不续约,用户一般会更迁就许可方。
最高法院判决修改可能涉及的三个核心原因
1,口感比品牌更接近凉茶产品的本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的红色罐装凉茶的包装装潢权实际上分为两个概念,红色罐装凉茶作为知名商品的权利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
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是,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权归属?广药认为,知名商品权应归王老吉商标授权方广药集团所有,而加多宝认为,消费者是为了凉茶的口味而来,加多宝持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的配方(目前广药集团仍未掌握该配方),红罐凉茶的知名商品权应归加多宝所有。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平心而论,加多宝的理由占优势,因为商品的味道比品牌更接近产品的本质。知识产权不像财产权,而是为鼓励创新而创造的权利,从社会利益出发,分一块蛋糕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因此,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知识产权案件,公众的认知和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是最重要的评判标准。
加多宝生产的原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市场主流产品,说明消费者对其口味的接受度更高。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当然是产品知名的原因之一。现在商标所有人撤回授权,如果不允许其生产红罐凉茶,消费者可能无法获得更符合其口味的产品,这显然不符合公众认知和消费者利益。
2.之前加多宝成功区分红罐和绿盒的王老吉产品。
所有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在许可人面前都是弱者。他们最痛苦的时刻不是授权到期后亏损的时刻,而是被授权人在协商授权续签时提高要价的时刻。所以有些用户会再做一个类似的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许可到期不续签,他们会把原有的业务资源投入到自己的产品中。还有的会想很多办法在经营中把自己和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捆绑在一起,如果许可方不和自己续约,他们会付出很高的成本。
加多宝最成功的一招是将红罐的包装装潢与王老吉捆绑在一起。之前市面上有两种王老吉凉茶,加多宝的红罐和广药的绿盒。这可能是加多宝做过最好的商业模式设计,甚至可能比只有红罐没有绿盒更好。因为这样可以把自己口味的产品和广药口味的区分开来。这个设计显然是成功的。虽然最高法院判决双方都享有红罐的包装装潢,但作为失去品牌的经营者,他应该一无所有,但现在他可以使用王老吉的包装装潢,这无疑是加多宝的一大胜利。
3.关注市场参与者平等的新司法政策。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新司法政策显然是改判的原因之一。就在加多宝案宣判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面落实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权利保护和平等发展机会,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营商环境。 换句话说,加多宝案可能会成为不同所有权主体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
最后,谈谈该案对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和使用方的影响。与商标权这种法律性很强的权利不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更类似于权益,一般会在法院发现侵权后确认。发现商标侵权,权利人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快速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并行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著作权、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法中的立体商标权。
所以这个案件对知识产权授权的行业影响可能不会太大。就许可方而言,应尽快请律师修改标准版许可合同,规定许可合同产生的知名商品权及相应的包装装潢权归许可方所有。对于用户而言,应尽可能申请包装装潢的平行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设计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立体商标等,以方便与授权方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