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性质。从产权的角度来说,“从法制的角度来说,最终还是要确定谁对物(包括服务和金钱)有真正的处分权。”因此,法律首先通过“所有权”这一中介来判断“合法所有权/非合法所有权”的区别。随后,产权关系随着“契约”即当事人意志的表达而发生变化。j“所有权-契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制度结构要素,是维持经济运行的核心机制。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一样,其功能都需要通过这个核心结构要素来发挥,所以其私权的本质是一样的。考虑到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尤其是财产权)在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体现在“绝对权利”k上,应该如何解释这种差异?这种“强制性垄断特权”L的制度设计是由知识传播的特性决定的,合法的“垄断”是保证“所有权”的唯一途径。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旨在为这种特殊权利附加各种限制性义务,以平衡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m所以知识产权和财产权一样,以保护“所有权”为本源,以实现权利人利益为终极目标,其限制性规定是一种利益平衡的手段。这种所有权的权利和限制义务就像人和衣服的关系一样。人是不可改变的,无论是衣冠楚楚还是衣衫褴褛,都满足了人们不同的生理或心理需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许多限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手段,可以根据时代和情况产生不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