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2012修订)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该非专利技术在合同中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第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查处假冒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负责依照本办法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假冒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科技和信息化、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和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第二章立案和查处第八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冒充专利或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指派两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
(三)查处假冒专利或者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四)查阅、复制或者查封、扣押与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市专利管理部门行使上述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第十一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证人核对。如有错误或遗漏,允许当事人或证人更正或补充。核实后,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二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核实证据材料时,需要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必要时出具证明。第十三条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冒充专利或者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不成立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终结原案件,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