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一次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享有优先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名)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申请优先权的规定》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导演蒋英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第一项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为方便首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现规定如下:

申请人如在其短期专利申请首次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或在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首次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可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副本;逾期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陈述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注明受理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作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认证。

申请人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 65438+2 1首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