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展论坛2005年7月6日5438+03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和引导机制,规范和约束行业行为,实现行业自主经营和协调发展。
第三条凡承认并加入本公约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可在公约框架内协调解决。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四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第五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维护产业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改进生产经营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推进生产流通现代化。
第七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倡导企业间相互尊重、互利合作,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联盟;有效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和行业形象。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法、有序、公平的竞争,反对和抵制任何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贸易行为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排放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十条在生产经营中,鼓励适度集中、科学规划、定点定向、统一标识、连锁经营、明码标价,有利于安全管理、经济运行和合理竞争。
第十一条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宣传本企业或产品;散布虚假信息或暗箱操作,损害竞争对手企业或产品形象;
2.通过贿赂等手段取得生产销售权的;?
3.以劣质低价、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低于成本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手段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4、过度行使“统一集中管理”的权限;?
5.过度行使“属地管辖”权限;?
6.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依靠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政策法规结合、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和改善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协会应当本着“自我约束、民主协商、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原则,加强对会员和公约缔约方权益的保护和对其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地方协会和承包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自觉遵守并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本公约缔约方的权益受到其他非缔约方侵害时,可以向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协会申诉,寻求帮助。被请求方有义务通过积极工作帮助协调。
第十六条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就执行本公约中出现的问题,向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协会寻求帮助和指导,但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不受本公约保护和限制。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自觉接受行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由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大会推荐全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小组对本公约范围内的行业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意见,对公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总结。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予以表彰,并在行业内通报。具体可授予诚信经营、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等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措施。,并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及时谴责行业,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对承包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取消其参加公约的权利,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全国烟花行业协会自律会议是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相关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各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实施机构实施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经公约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由公约实施机构在生效后3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正。
第二十五条国内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经全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成为正式成员单位;本公约成员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自由,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全国烟花行业自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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