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
于2002年5月6日颁布
实施日期:2002年5月65438日+6月
有效期限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省法律服务业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
一是律师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有两种: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
1,计件工资。诉讼、仲裁代理、案件执行等各类法律服务均收取计件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2.协商费用。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人、代理图书、审阅各类法律文书、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方式和行为规范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所有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上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五、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2年6月1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临时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加费[1998]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规则
江苏省司法厅
2002年5月16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第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标准
收费标准(元/件)
情况
块
种类
不
宁、苏、、常
镇、阳、通、泰
徐、怀、颜、廉、苏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对于简单诉讼案件,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础标准的50%以内确定;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涉外因素(争议标的或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以合并计算,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各类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产权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确定不涉及产权关系的收费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不高于以下(累进)的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费用率
辩论
财产标的物
宁、苏、、常
镇、阳、通、泰
徐、怀、颜、廉、苏
65,438+0,000元(含)以下
豁免
豁免
豁免
1万元-1万元(含)
4%
3.5%
3%
65438+万元-50万元(含)
3%
2.5%
2%
50万元-654.38+0万元(含)
2.5%
2%
1.5%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5%
1%
500万元-654.38+00万元(含)
1.5%
1%
0.5%
10万元以上
0.7%
0.5%
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上述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2.诉讼案件有反诉的,反诉标的金额另行减半收取。
三。其他相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适用民事案件收费标准。
2、对于一审二审后的诉讼案件,按一审实际收费减半;已代理一审或二审跟进投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他代理过仲裁,诉讼第一、第二阶段收费按仲裁阶段减半。
附件二: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规则
为正确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的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制定本裁判规则。
一、简单案例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是简单刑事案件:
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诽谤案件;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三)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重婚案件;
(5)未解决的犯罪案件。
3、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一人数罪、同罪的案件,不是简单的刑事案件。
(二)其他简单案件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的简单案件。
二、大案要案
(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对犯罪集团的主犯、主犯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辩护;
4、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判决的案件;
5、全国刑事案件专项整治;
6.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者跨地区的刑事案件;
7、经省级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他重大案件。
(2)下列民事、行政、经济和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
1,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
2.集体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省级或市级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1)下列刑事案件疑难复杂:
1.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案件;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两项以上罪行的案件;
4、被告人为5人以上同罪的;
5、经审查,需要检察院变更罪名的案件;
6.省、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2)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疑难复杂: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复杂案件,争议较大;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耗时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5个工作日);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案件;
4、需要3名以上* * *律师配合办案;
5、涉及专门的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作为顾问处理案件的;
6.新类型的案件;
7.直接反映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商誉纠纷、名誉纠纷;
8.省、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如发现案情简单、重大或复杂,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收费协议或终止委托合同。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省级律师协会或者省级律师协会调解。
省级律协难以确认的,应当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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