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几个中级法院。
上海目前有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管辖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松江、奉贤、金山7个行政区。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67号,管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9个行政区。
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是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基础组建的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节严重,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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