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科技、水利、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荔枝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荔枝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农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第六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和销售的指导,结合荔枝品种特性和成熟度结构,建立产区协作机制,围绕市场需求引导荔枝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尊重自然和市场规律,听取果农、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企业的意见。
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国家有关政策和本条例,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促进荔枝产业发展。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荔枝果树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改良和良种推广、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病虫害防治、冷链保鲜技术创新、检测检验、品牌创建、文化宣传等。从而促进荔枝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第八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荔枝生产经营者共同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荔枝果树育种、先进栽培种植、新型机械设备、产品精深加工、冷藏保鲜等研究开发和推广。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形式对荔枝产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素质。第九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荔枝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支持荔枝种植户参加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参保人员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适宜在本省使用的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等机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内并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特、稀、稀荔枝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荔枝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保存种质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省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优良种质保存区和保护地。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省级荔枝种质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并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
禁止采集或者砍伐本省重点保护的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砍伐的,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和育种需要利用荔枝果树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级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免费提供种质资源和材料。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引进和选育荔枝果树新品种。
荔枝果树新品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作物命名的规定,体现岭南荔枝的文化和地域特色,并与育种过程中相同或者近似的植物或者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