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

意义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之为精神(智力)输出。这种产出(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但不同于属于实物产品的无形财产(如电力)和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它是人类智力活动(大脑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达。但它不同于思想的载体。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进行排他性使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被归为物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个方面是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的。因此,知识产权不同于相邻权(主要是非经济利益)和财产权(主要是经济利益)。

[编辑此段落]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的创造和使用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原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中国称版权)。

工业产权

发明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原产地名称、防止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主要类型:

1.商标权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保护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和服务的商业符号,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是工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记,因此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工业活动中的秩序,这与专利权主要在于促进工业发展不同。

2.专利权和专利保护是指将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被授予对该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会侵犯其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有不侵权的例外,如在先使用权、科研目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双向并行、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区域行政保护采取巡逻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形式,集中打击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制环境的现象。

3.商号权。也就是说,制造商的名称权是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使用其注册商标名称(制造商名称、企业名称)的权利。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名称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巴黎公约》中也有规定,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纳入知识产权范围。

版权(版权)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作品构成版权。著作权是指某一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印刷、出版、销售某一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想要复制、翻译、改编或表演,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将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对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原作者,是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著作权、作品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专有使用该作物(作品)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作品人身权和作品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有时会重叠,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版权: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产生。

2.也叫版权。分为人格权和作品财产权。其中,作品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权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

3.拥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为在保护作品产权等排他性私有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兼顾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知识信息的传播,所以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都不是著作权要保护的对象。

[编辑本段]功能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3)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法律程序。比如,著作权的取得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

1,排他性,即排他性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受到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因此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此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两类权利的结合。比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人格权或精神权)和财产权的结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复杂(多种权能)、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列,自成一类。

2.地域性,即只在确认和保护区域内有效;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兼具地域性和国际性。

3、时效性,即只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也就是说,法律对各种权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保护期的长短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只有参加国际协议或进行国际申请,某项权利才能得到统一保护。

4.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如直接控制物的权利,可以为其他种类使用、受益、处分和控制(但不存在占有问题);独家;可转让性(包括继承性)等。

5.知识产权在几个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排他性独占性,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诸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发生的角度,法律规定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和公示方式。比如专利权的发生需要申请、审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但有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虽然对著作权的申请、审查和登记没有限制,但《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五条也有限制。

第二,法律对权利期限有特殊规定。这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一个很大的区别。

第三,权利人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义务。法律规定了强制许可或者强制许可制度。对于版权,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6、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有三个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外,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领土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权利;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效,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过了期限权利自动终止。

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蓝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创造性劳动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编辑本段]功能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护,调动人们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用于生产建设,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提供法律规范,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此段]历史

曾几何时,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被称为无形财产权,被纳入财产权(与财产权、债权并列)。自从“知识产权”一词在世界范围内流行起来,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无形财产权”一词已经完全被“知识产权”所取代。至于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的划分,那是因为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点,和财产权有很大的区别。

知道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如何分类,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涉及到现行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相关的财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著作;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录音或广播;人类通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产品设计;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商号和标志;以及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所有其他智力活动

根据这一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保护人们在文化和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造活动,包括版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保护工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包括商标权和商号权。前一类可分为主要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的版权和主要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的专利。

但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就已经规定了“工业产权”,称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标记或名称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所以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两类:版权和工业产权。在工业产权下,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商号权。这种划分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涉及“工业”,版权不涉及。

现在由于科技的进步,人类智慧的产物应该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例如,保护对象的数量增加了,如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种权利的总称,还在不断扩大。

关于知识产权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189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设立的国际局和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联手组成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确保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等六类知识产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内容也在第七节八条中确定,从而确定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

[编辑本段]范围不断扩大。

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扩大的开放系统。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丰富了传统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内涵,也拓展了知识产权的外延。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版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专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注册商标权利的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由依法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授权使用的品种的专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用使用权。

关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专有权、商品化权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理论界分歧很大。

【编辑本段】相关知识

日内瓦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

189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设立的国际局和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联手组成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以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确保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于1980年3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世界知识产权日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1999的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第35届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自2001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生效的日子。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鼓励创新。

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鼓励创新

2005年:思考、想象和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从概念开始

2007年:鼓励创新

2008:尊重知识产权,赞美创新

2009年:文化、战略和发展

2010:创新——链接全球。

从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来看,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自主创新获得知识产权;

二是联合创新(即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产学研结合),获得知识产权;

三是直接引入知识产权。

[编辑此段]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大事记(1978-2005)

1980于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其第90个成员。

1982、1984、1986、1990、1993年,我国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1978、1980、1985年,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相继成立,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逐步完善。

1993、199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商标协会相继成立,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完善。

65438+6月65438+1994年6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立场和态度。7月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1992 65438+10月17和65438+1995年2月2 6日,中美两国政府签署了两项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自2003年以来,中国和美国每年举行一次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广泛的谅解。

1992年《专利代理人条例》颁布实施,同年开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2000年9月16日,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在京、广、成、安、沈、杭六地同时举行,这是第一次面向全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

1996年9月5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成为首部地方性专利保护法规。随后,四川、湖北、山东、辽宁、安徽、山西、浙江、广西、河南、福建、厦门等地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保护条例。

1996 5438+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自1981以来,我国法院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陆续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客体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2001 65438+2月1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义务。这是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两个里程碑。此外,多年来,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10多项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

2001 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2003年5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声明:“为改变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状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积极实施一项名为‘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项目,希望能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关注知识产权保护。”

2004年8月,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成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组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半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活动,并举办一年一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建立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知识产权保护研讨班”,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相关立法

(1),专利法。中国专利法于4月1985日生效。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商标法。中国商标法于3月1985日生效。2月22日1993修改,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在商品商标之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制度。

(3)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于6月1991日生效。2001 10修改。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6月1997+10月1日生效。

[编辑此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地图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商标局

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农业和林业部

海关

信息产业部质监局、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