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中的“201”和“301”条款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以国内立法为主,包括201(防止贸易损害)、232(国家安全)、301、超301(不公平贸易并授权总统采取报复措施)、337(知识产权保护)。这些术语用国内标准评价国际贸易,奉行单边主义。
文章201。美国法案1974第201节。根据条款201,如果国内产业因进口增加而遭受实质损害或威胁,可以请求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实施补救措施。ITC负责确认进口的增加是否造成了损害。如果委员会得出肯定的结论,它将建议总统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美国总统决定是否实施补救措施。2001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指示贸易代表办公室,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201条款启动对钢铁进口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影响的调查,随后决定对10进口钢铁产品征收8% ~ 30%的关税。
条款301。301条款是美国1974贸易法中301条款的简称,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根据这一条款,美国可以调查它认为“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并可以与有关国家的政府进行磋商。最后由总统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相关协议等报复性措施。1988年,美国国会修改了301条款,增加了“超级条款301”和“特别条款301”。“超级条款301”主要针对限制美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市场的国家,而“特别条款301”则针对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根据这两项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自行对上述国家进行认定、调查并采取报复措施。每年3、4月,美国会发布“专项301评估报告”,对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其程度依次分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对于“关键国家”,美国会与之谈判;如果谈判失败,将实施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