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性: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总数在五百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总份数在500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发布有偿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该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本条所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的许可文件未经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形。本条所称“复制和发行”包括复制和发行行为或两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侵权产品权利人通过广告、订阅等方式销售侵权产品。,属于本条规定的“分配”。本条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