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的相关性

《关于公共领域的宣言》明确指出,所谓公共领域的信息,不仅包括其传播不受法律限制的信息,还包括相关权利人不顾法律对其传播的限制而放弃其权利的信息。第二,《公共领域宣言》列出了一系列一般性的概念性基本原则。例如,公共领域是常态,版权保护是例外。宣言提出了九项主张: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一是版权保护期要缩短;

第二,在考虑改变版权保护范围(包括任何新定义的专有权范围)之前,必须考虑保护公有领域。

第三,如果一部作品在其起源地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已经被认为属于公有领域,那么在世界其他地方也应该被归入公有领域。

第四,法律应惩罚垄断或企图垄断公共领域信息的行为。

第五,不应使用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制度来限制公共领域信息的使用。

第六,要找到充分利用孤儿作品和脱销作品的机制。

第七,文化遗产组织应该在标记和保护公共领域的信息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第八,将自己的作品奉献给公共领域的倡议不应有任何法律障碍。

第九,应当保护个人对任何作品的非商业使用权,同时应当找到一种能够为作者提供替代报酬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