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讼”和“诉讼”都要求将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其中,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核心,调解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律师、民间人士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才能整合自治、法治和德治,整合乡规民约、伦理道德和传统文化,促进社会自治、法治和善治,实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此外,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院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案少矛盾突出。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普遍应用,可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体系。

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司法不能是解决争端和消除冲突的唯一和第一渠道。“调解为先,无讼少讼”不仅可以达到解纷止争的目的,还可以达到“以和为贵”、“定案安民”的社会效果。“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 * *治* * *的治理格局的思路,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守法和适用法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和弥合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大量行政和司法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匹配。自治是一种内生的* * *治理方式;法治是一种僵硬的、他律的治理方式;德治是一种灵活自律的治理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三种治理方式的有机整合,提高了全社会在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调解先行,无讼少讼”不是通过“压诉息诉”来掩盖矛盾,也不是“得过且过”、“久调解”,更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有规律、有标准,有程序公开,有法治保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案结事了”、“民和了”的终结,更好地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社会治理要求。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以人为本的体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是参与式纠纷解决制度的体现。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救济权利需求和多样化的救济方式,扩大法律救济的覆盖面,解决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打官司难、执行难”、“打官司贵、请律师贵、周期长”等司法救济环节的问题,从而以便捷、低成本的优势拓宽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是不花钱或少花钱、组合、联动、高效、方便群众,打破了各种调解机构各自为战的格局,即“行政复议+调解”、“公安办理治安案件+调解”、“仲裁+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公证+调解”、“大数据+调解”。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树立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和个人参与纠纷解决,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体验和参与非诉讼冲突解决的实践,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总之,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既能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需求;还可以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