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与原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范围由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改为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产品(服务)应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产品清单不全、覆盖面窄、缺乏预见性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实施条例对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具体标准和其他条件放在科技主管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中, 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以便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三是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最后,实施条例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突出了技术创新的导向。
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08]362号)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杨法[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持续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或者通过五年以上独家许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R&D人员占当年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人文社会科学除外),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和产品(服务)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65,438+0)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中国企业发生的R&D费用总额不低于R&D费用总额的60%。企业注册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要求。
国家支持的高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学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传统产业高新技术改造等八大类200个小项。
企业研发机构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和总资产增长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要求。
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