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体系中创作者、投资者和公众的关系?

创作者、投资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之间的关系。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是知识产品传播者(投资者)和使用者(公众)实现其利益的前提,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对知识产权所有者(创造者)利益的最终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

创作者解决技术问题,投资者解决市场问题。从技术转化到市场盈利,投资人才是灵魂,场地、资金、管理者、谈判、推广、运营、大众是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平衡的筹码。

扩展数据

知识产权特征:

1,独占

即排他性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是受到严格保护的,不受他人侵犯。

2.区域性

即只在确认和保护区内有效;也就是说,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3.属于绝对权利。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如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可以由其他种类使用、受益、处分、支配(但不存在占有问题);独家;可转让性(包括继承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