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基本权利的边界是指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
1,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后授予专利的经济意义高于先授予专利,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
4.其他情况。
法律客观性: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以下情形:(1)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2)公共利益,即国防、国民经济和公共卫生的需要,包括:涉及国防安全的重要专利发明,如先进武器的发明专利;b .与国民经济有关的重要发明专利,如污染控制的发明专利;c公共卫生发明专利,如能有效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发明专利。公共利益强制许可的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专利实施许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给予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指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专利技术。附:有关法定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许可的,经该单位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在国家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都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发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于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实施仅限于公众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使用被司法或者行政程序认定为反竞争并给予救济。第五十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未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的证明。第五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第五十三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定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定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第五十五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