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客观要件——罗翔·赛义德刑法笔记

前言: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觉得罗翔先生说的很有意思,发人深省,所以马克重点研究了一下,可能在多年后的某个时候会突然派上用场。

引导视频:哔哩哔哩搜索“罗翔说刑法”

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客体、危害结果、行为状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

两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注意身份犯,取其本质,不要看表面,要看内在本质。

医生接受红包做手术,法律不打击,因为这在社会生活中很普遍。医生收红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开高价药,收医药代表回扣。如果你是公立医院的医生,因为开处方是技术权,只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种是购买药品,收取药商回扣。因为采购的所有权属于公权力,所以认定为受贿罪。

2.单位

单位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第二,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客观上应该体现在单位的决策,组织的决定,直接人员的执行。必须体现在单位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上。

第三,犯罪必须追求单位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

第四,单位犯罪可能是故意犯罪,但也有过失犯罪。

第五,单位犯罪的法定主义,单位只对刑法规定可以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老师总结,所有暴力犯罪没有单位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除外),传统自然犯罪没有单位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迫劳动罪除外),货币犯罪没有单位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

与单位犯罪相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会更重。这就决定了法律解释学应该对单位犯罪进行严格解释。请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人格否认制度,如果单位成立是为了犯罪或者单位主业是犯罪,就不再理解为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犯罪的,不再理解为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个体工商户犯罪。

有一个微妙的地带:由于我国没有使用法人犯罪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单位犯罪的概念,所以出现了一种现象。单位内部组织犯罪没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单位犯罪。

3)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

4)一人公司如果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成立单位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的分类

1)纯粹单位犯罪

它只能由单元组成。单位受贿罪与单位行贿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

既可以由单位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组成。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

个人和单位的备案标准不一样。

单位犯罪要处罚的主体有两个,即单位和自然人。一般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但只能对单位适用罚金。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单罚制,但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不处罚单位。

如果单位已经消失,无法追究单位,可以追究自然人。

任何犯罪都要有行为,没有行为就不是犯罪。

有害行为:价值判断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日常生活中的普通行为不属于有害行为。

危险行为的分类:作为和不作为。

一般来说,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主要看本质,它所违反的规范是命令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如果你违反了禁止规范,做得不恰当,那就是行为。如果违反指挥规范,不去做,就是不作为。

有时候可能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偷税罪有两种行为模式。一个是拒不履行申报义务属于不作为,一个是以欺骗手段逃避纳税属于作为。

比较常见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一个罪可能是作为,另一个罪可能是不作为,但都是同一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了几个罪名。砍倒了一棵稀有的树,树倒了,伤到了猎人,却没有得救。

1,as

2.不活动

1)纯无为

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本身就是强制性规范,本身规定了不作为犯罪,我就用不作为的方式来实施。拒不执行判决罪、临时逃避兵役罪、遗弃罪。

纯不作为犯罪,ta的作为义务仅来源于法律规定。

2)不纯粹的不作为

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本身就是禁止性规范,规定为犯罪,我却通过不作为实施了。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但母亲没有给孩子哺乳,导致孩子死亡。

将对犯罪进行法律审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要想认为ta构成犯罪,必须是等价的、性质平等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首先是行动的义务。形式来源有四种,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和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你在了解每一种形式的来源时,要注意其内在的实体基础,也就是所谓的主控制,你对这种法益形成了主控制。主人支配包括保护性支配和监控性支配。保护性支配,当法律有利于无奈,那么你就有保护的义务。监督支配,如果这个危险是你自己造成的,那么你就有监督的义务去消除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是其他部门的法律,但必须是刑法认可的。Eg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不作证不构成犯罪,因为这只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并没有把这个义务上升为刑法义务。有三种例外,即拒绝提供间谍活动证据罪、拒绝提供极端主义证据罪和拒绝提供恐怖主义证据罪。有必要区分监护义务(如子女)和赡养义务(如配偶)。//职位或业务规定的义务。警察有义务制止犯罪,但当他们在假期穿着便装时,他们没有义务制止犯罪。医务人员只有与患者形成医疗关系,才有治疗患者的法律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有两种,即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自愿接受的义务。只要规范中允许的合同是合同。自愿接受是好事。要么不做,要么做到底。//因前一行为而产生的义务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使法律有利于危险状态,那么行为人就负有消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注意,是行为人的行为,而不是受害人的行为,造成了危险。如果在不增加风险的情况下降低了风险,当然就没有义务了。//合法行为中紧急避险没有争议,会产生义务。对于正当防卫,关键要看死亡结果是否超过防卫,超过了就是义务。

第二是行动能力。我们要有行动能力,能力的判断要按照一般的标准来判断。

第三,必须有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

不执行行为:各种构成要件的修改,如准备/教唆/协助行为。

演员扮演的人或事物。

有的犯罪有行为对象,有的没有行为对象,如伪证罪、脱逃罪等。

客体和法益是两个概念。侵犯同一客体,其法益可能不同;侵犯不同的客体,其法益可能相同。

刑法对受保护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复杂主要是一个分类问题。

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分类。如果认为构成要件包括结果要件,则为结果犯;如果不包括,就是行为犯,比如伪证罪。

2)实际犯罪和危险犯的分类。实际危害犯罪属于结果犯的一种,必须有实际损害,如故意杀人。危险犯有两种,即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一般来说,行为犯是抽象危险犯,结果犯是具体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这个危险犯司法机关是否需要用证据来证明。如果是司法机关认定的危险,就是司法机关必须用证据证明的危险,是特定的危险。如果是司法机关不需要认定的危险,如果存在行为,可以推定为法益危险,即实施了抽象行为。

整理一下:

行为犯就是我们所说的抽象危险犯。

结果犯包括实际犯罪和具体危险犯。

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对于绝大多数犯罪来说,时间、地点和方法都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可能被用作提升刑法或量刑的条件。

几个罪名是非法狩猎罪的必备要件,如禁猎期、狩猎区域和狩猎工具。

既复杂(因果关系的理论很多),又简单(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一种经验的常识判断)。

两种主要理论:条件理论和等价理论。

1,条件理论

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和原因。

条件论很容易导致处罚范围的无限扩大。条件论只是筛选事实因果,作为法律因果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筛选。

2、相当说

在条件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当规范的筛选。只有按照经验法则,行为是当然的或概率的,即结果会大概率发生,才可以认为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两个基本判断前提:

1)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有害行为必须是侵害法益的类型,不包括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2)危险转移理论:如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的责任,则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因为一些特殊职业者(如警察、消防员)的职责本身就具有危险性,他们承担职责就有危险。//实施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如果是预备行为发生的结果,显然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

1)重叠因果关系

最典型的5+5案例。张三投了5克毒药,我知道5克毒药不会死人,所以又加了5克毒药,毒药的致死剂量正好是10克。两个人和死亡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5+5=10。如果没有两个人的行动,这个人就不会死。

2)竞合的因果关系

如果毒药的致死剂量是5克,张三放了5克毒药,我在张三不知情的情况下放了5克毒药。如果不是我下毒,那个人早就因为张三扔的毒药而死了。如果张三没有下毒,那个人早就因为我下的毒而死了。同样,两个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没有两个人的行动,这个人不会死。

3)替代因果关系

张三去沙漠旅行的时候,我在杯子里放了10g的毒药。结果李四把杯子挖了个洞,张三渴死了。因为口渴,中毒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只有挖掘者和死亡有因果关系。

4)假设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1)根据条件,得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结论。

2)在条件理论的基础上,判断等价性。

因果关系实际上被介入因素复杂化了,前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联系。介入因素的存在使得前行为和结果相关联。

现实中要复杂得多,考题一般只有一个介入因素。当只有一个介入因素时,最简单的数值公式取决于它是A+B-C还是B-C..如果是A+B-C,A是前行为,B是干预因素,A+B—C是后结果,那么A和B是相关的。如果是B-C,离开A,B单独导致C,那么A和B没有关系。

什么是A+B-C,就是干预因素从属于前行为,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前行为大概率导致干预因素,干预因素导致结果。最典型的问题就是方向盘的争夺。第二种情况是前行为和干预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并驾齐驱。

常见干预因素

1)受害者涉及的因素。受害者特殊的体格。有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代表不承担刑事责任。

特殊情况:自杀。Eg .家暴后自杀,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虐待过程中的自杀存在因果关系,属于虐待罪的加重犯,称为虐待致人死亡。//父亲多次干涉女儿的爱情,导致女儿和男友一起自杀。父亲与女儿的自杀只有因果关系。//利用邪教组织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利用邪教组织胁迫他人自杀的,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第三方参与的因素。狗/第三人称。看是a+B-C还是B-C,注意,不作为作为一个介入因素,不能切断因果关系。

3)加入演员的因素。故意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