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应该具备哪些实质性条件?
首先,本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不包括人为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人创造的所有产品,包括设备、系统、装置、电路、药物、化合物等。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所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可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具有确定的形状和结构并占有一定空间的实体。所有未经人工制造的方法和自然物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上述方法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加工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为特定目的使用产品。
(1)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从外部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针对产品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针对产品的三维形状提出的技术方案。
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等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因放置、堆叠而获得的形状不确定,不能视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2)产品的结构是指产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结构可以是机械结构,也可以是电路结构。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结构,产品的渗碳层和氧化层都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成分和金相组织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结构。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资料来源于深钟毅联合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