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郑耀芬坐牢了吗?

没有监狱!

郑耀芬与厦门新景龙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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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新景龙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宝喜,北京市馆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北京市馆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立晖,福建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过程

上诉人厦门新景龙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第712号民事判决。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厦门新景龙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厦门新兴隆县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我们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例结果

厦门新景龙军房地产有限公司获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新兴隆县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这是最终裁决。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判前,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主审法官林巧玲

考官柯闫学

徐莹法官

2016年10月25日

代理书记员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