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6条: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一方违约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不影响受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在伤害给付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有权选择请求受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996条明确规定,受害方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害给付是指债务人违约不仅侵害了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同时损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如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构成侵权。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上述情况,比如购买手机后手机质量缺陷爆炸导致用户严重残疾,在美容院购买美容套餐导致面部损伤等等。当受害人与对方沟通无果,选择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又面临新的问题,是主张对方违约责任?还是主张侵权责任?在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选择上,归责和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如果受害方选择主张侵权责任,虽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侵权人承担一般过错责任,举证责任较重,受害方往往难以选择。可救济的精神损害范围包括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个人信息、亲权、无效/可撤销婚姻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被侵害的权利具有人身权益的属性。虽然侵犯财产权也会使财产权人遭受精神打击,但权利人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侵权要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如果只是轻微的精神损害,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与侵权或违约之诉一并主张。权利人在侵权或违约诉讼中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八条侵权行为已经给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应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