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13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9、33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改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模式。1999年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号)2006年5438+0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号)
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项目。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建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可评估结果,只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依据和评估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模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产储量评估师均承担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实物账户入口把关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备案证明材料是矿业权设立的重要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集资金和筹集资金的重要依据。
这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采矿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议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价结果,保证了矿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920个,平均384个,2019个,438+00个。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 * *已授予37家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其中事业单位26家,企业8家,团体3家。1178人获得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14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占用、残留、重叠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的统计。同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和《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审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登记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审核;经审查后的登记统计数据被确定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公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公报》的依据。以储量公报数据为基础,分析矿产资源形势,形成《中国矿产公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矿产资源政策制定提供了决策数据。
专栏7-2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状况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控制矿产资源储量的国家“财产”,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2007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状况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全国性调查。进一步推进矿产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设置矿业权的基础。它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本次调查以煤炭、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种为调查对象,了解和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和潜力。通过此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明晰矿业权与矿区的权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实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检查已停止开采、建设项目覆盖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山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审核备案后,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中的信息据实进行调整完善。
截至2010年底,已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实地核查,超过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已完成实地核查的矿区中,68%的矿区通过了核查结果的审查和验收。完成16矿种核查结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了12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账和未列账的矿产资源储量,纠正了少报和错报的矿产资源储量。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对接试点工作,确保核查成果能够顺利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建设项目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33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了重要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倒性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规定了建设项目压倒性重要矿产资源的原则程序。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65 438+00]137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根据重要矿产资源覆盖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实施后,覆盖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覆盖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与勘查区块或矿区重叠区域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予覆盖。与土地管理的衔接明确,未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不涵盖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或者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相关材料的,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加强审批管理,提供良好服务;既保护了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轻重要矿产资源压力,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地质数据管理与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14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7、34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作出了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令号国土资源部16),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采集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报送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如《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65 438+00]102号),都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及其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地质工作项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者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给地质资料汇交机构。地质资料汇交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国土资源部印发了《2010年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内容。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为重要抓手,提升地质资料综合管理功能。
2010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在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带、重点经济区、重点脆弱生态环境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提供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数据服务,不断提供规模化、高水平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地质资料年度报送数量保持稳定,地质资料汇交机构保管的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数量逐年增加(表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集群化产业化。
表7-1地质资料收集数量及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