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诚知识产权
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和盈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第三年,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出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成了家里的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幸福。张涛是一个非常好的理财规划师。他对自己和家人都有很好的规划。他总想给家人更多的保护。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资,他还特意为全家购买了各种保险。婚后不久,张涛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保险,又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儿子萌萌出生后,他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以儿子萌萌为指定受益人。百日花不红,真可惜。随着夫妻工作和生活的差距越来越大,张涛和莹莹之间已经没有* * *共同语言。盈盈认为张涛整天忙于工作,很少照顾自己。张涛深感委屈,认为自己这么努力是为了妻儿。两人一直为生活琐事争吵。他妻子挥霍无度的生活方式让张涛越来越不舒服。所以他们决定分道扬镳。但双方在保险的划分上分歧较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最后,他们不得不打官司。庭审中,张涛认为,该保险是双方协商购买的,双方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不同意分割。但妻子莹莹认为这些保险的保费都是婚后一起交的,应该分。经过法院反复调解,听取保险公司意见,双方反复权衡,最终就保险达成一致。每个人名下的保险,各归各的,自己交保费。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仍由张涛赔付,不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释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是有诉讼时效的。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谭芳律师。本案中张涛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但明确只有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应当归* * *所有的其他财产”,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社保养老保险的财产定性,但并未涉及当事人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的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保险的种类和具体的保险条款来确定。第二,分红险和金融性质的养老保险能分吗?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也发生了很大的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功能,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理财工具,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红险和养老险。购买这种保险时,一般是以夫妻一方的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然后以夫妻双方相同的财产定期缴纳保险费,以达到家庭财产增值的效果。如果这种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险合同仍被归为一方的财产权利,通常是被保险人。这一方离婚后可以选择继续缴纳保险费或实现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方将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作为分割折扣。3.以儿童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险可以分割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目的的一种人身保险。目前,这种保险在离婚纠纷中是否可以分割,存在两种有争议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财产相同的商业保险产品,且受益人被指定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利益,因此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险赔偿金属于尚未确定的财产权利,所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是不确定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上述保险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保险费是夫妻以同一财产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离婚时就可以分割。律师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庭律师网收到很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私信。有人希望通过买保险来避免以后的财产纠纷,也有人在争论结婚红灯后的保险分割问题。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商业保险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手段,在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险产品越来越多样复杂,一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不能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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