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智力成果权的案例

人身权案一:被告郭,女,36岁,初中文化,工人。从65438到0984,郭带着她在老家寄养了六年半的7岁儿子回到了学校。向东刚满半岁就离开了父母,一直由奶奶抚养。在这六年半的时间里,郭每年只回娘家看望儿子一次。因此,母子之间没有感情。在被接回东方老家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六次离家出走,四次独自回到外婆家。同年9月26日,郭见董香放学后没有回家,便四处寻找。她直到晚上10才把董翔找回来。她很生气,用皮带抽了董祥的背。到东方睡觉时,郭把他按住,用皮带抽打他的臀部。直到痛到求饶,说“我再也不跑了”,我才停止鞭打。穿上衣服跑到外面去。郭会发现后,用皮凳抽打其臀部。郭更是恼了,谎称要“拉屎”,又跑了出去。他马上脱光裤子,用皮带抽打臀部。疼的受不了,在床上打滚说:“我真的想拉屎。”我在床上拉屎的时候昏倒在院坝里。被郭发现后,被抬回室内,无法站立。当晚12时许,郭见其眼神异常,遂叫来医生,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死者有多次用皮带击打东背部造成的皮下出血疤痕,臀部腰部及两大腿后侧造成50×30 cm大面积皮下出血。结论患者死于创伤性休克。(1)本案属于亲生母亲通过教育孩子的不当方法杀害孩子的案件。

案例二:夏与前妻离婚后,经朋友安排,于2006年情人节带着9岁的儿子小华,与离异女子张及其2岁的儿子共同组成新家庭。9月11日下午,趁他人外出,张某以小花不听话为由,将烧红的火钳烙在小花的屁股上。张还威胁小花,小花痛得大叫“越烫越凶,不许告诉任何人。”小花只有咬紧牙关坚持,直到生殖器被烧红的火钳烧得全身都是,张才停了下来。案发后,张某潜逃一段时间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再婚家庭暴力事件。①

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是亲子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生命健康权的非法侵害,其侵害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由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古代秦律中确认的父子关系是上下级关系。自秦汉唐以来,中国一直奉行父母有绝对权利,子女只有绝对服从义务的原则。(2)这种封建思想的影响,使得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他们在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现实中的童工问题;失学儿童的问题;父母不赡养孩子,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希望孩子成功,把“爱”和成功的希望寄托在一个孩子身上,对孩子要求过高,强迫孩子学习,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造成很多家庭悲剧和其他问题。这些事实告诉我们,目前未成年子女所处的家庭生活环境令人担忧。在家庭中,父母不尊重子女的独立人格权利,剥夺了子女的人身自由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损害了子女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子女的隐私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改善亲子关系,保护儿童在家庭中的人格尊严和权益,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请求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当王梓霏8岁时,他经常自言自语。他从事文学创作的父亲仔细记录了女儿的话,原来是小诗。后来,王梓霏多次在校刊上发表自己的诗歌,有几首儿童诗歌获奖了!很快,爸爸在书店找到了一本儿童获奖诗集,里面收录了女儿的四篇获奖作品,于是去出版社索要稿酬和样书。出版社回答:“我们根本不赚钱,只是为了鼓励孩子写诗。另外,你女儿才8岁。报酬如何?!"王梓霏的父亲坚持争取女儿的理解,并将其告上法庭。中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享有著作权,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品的作者。版权归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作为诗歌的作者,王梓霏享有著作权,这是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不受性别、国籍或年龄的限制。因此,出版社未经作者王梓霏及其法定代理人许可,选用作者王梓霏的作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作者王梓霏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