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创业的政策。

法律分析: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自身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兼职,或者利用与其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在岗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同时保证履行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采取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