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年,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经济师考试做了一系列规定,报考经济师考试的考生不要错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65 438+09]5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我们制定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199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65438+2023年10月8日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才,释放经济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经济专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是Economics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第四条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考试大纲的起草和相应专业的考试。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审查专家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管理专家。专家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负责试题审查,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和考试资格标准的建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和专业设置,公布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道德品行和职业素质,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经济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阶段(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五)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六)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10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5年;

(三)具有博士学位、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的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上述学历和年限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资格标准。

根据国家战略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以在相关地区另行制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标准。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经理、高级知识产权经理,下同)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初级和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分别授予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和知识产权证书。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资格标准的,授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自检验合格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有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地区、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可以认定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人力资源经理、助理知识产权经理)和经济师(人力资源经理、知识产权经理)职称。通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评定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

单独划定合格标准或使用标准取得的职称,在指定区域内有效。

第十五条经济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取得导游资格、拍卖师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助理资格、银行专业初级职业资格,可以对应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从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可对应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可以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年限,对应初级或者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报名参加上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同于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各地实施的有关职业资格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考试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初级和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践两个科目。基础经济知识是公共科目,专业知识与实务是专业科目。

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立“高级经济实务”科目。

第四条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共10个专业类别,包括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税、金融、保险、交通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考生在报名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职业分类和从业人员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设置。

第五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科目考试时间根据考试方式和频率确定。

第六条初级和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部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高等学校、中考和高考定点学校或地级以上城市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

计算机考点应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监考人员、考试机器等设备,并满足相关软硬件要求。

第九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训分离原则。参与考试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时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加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机构、专家和参加考试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设置表

相关建议:

考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及答案汇总。

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报名时间:2023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报名条件:2023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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