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稿件档案管理办法
(1)选题、约稿、组稿、出版记录、稿件的相关合同和协议(包括合作出版)。
(2)各级审核意见,包括责任编辑初审、编辑部主任审核、主编(副总编)终审意见和外审、联审意见,并负责编辑、加工、整理记录。
(三)出版单位在稿件出版过程中的要求和报告,上级的指示和答复,重要电话、面议和会议的记录。
(4)写(译、画)为原作或复制品(原作退还作者后,应有原作回执)。
(五)封面设计、重要人物题词等材料。
(六)与作者关于书稿和修改意见的通信。
(七)图书出版通知书、证明、样书。
(八)出版后的变化(如书名、作者署名、发行方式的变化、停刊、停印、停售、报废等。)和变化的基础。
(九)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通知。
(十)胜诉和被追究的记录。
(十一)有参考价值的读者来信、对图书的重要评论等。第四章手稿档案归档方法第六条手稿档案以书名归档,每册一册或多册,按文件夹封面所列项目填写。第七条书稿档案应当按照出版年度归档,跨年度的书稿档案应当在图书出版年度内归档。第八条出版社编辑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图书出版后三个月内向出版社编辑部移交完整的稿件档案。第九条作品发表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两三年后将原稿退还作者,并办理退稿手续。回执原件应归档。第十条卷内材料应左下对齐,左侧装订。如遇照片(底)片和音像制品,应标明书名和作者(依据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定》),可分类集中保管,但应标明编号,便于查找。样书也可以分类集中保管。第十一条手稿档案全宗号由上级档案部门确定。第五章手稿档案的保存期限第十二条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手稿档案,应当列为“永久”保存。第十三条凡比较重要,具有长期参考和使用价值的,列为“长期”保管。第十四条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参考价值的一般手稿档案,均列为“短期”保管。第十五条书稿档案列为“长期”和“短期”保管,鉴定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存的,可晋升为“永久”和“长期”保管;如无继续保存价值,经出版社领导批准后,可按规定销毁。第六章书稿档案的保存和配备第十六条出版社应当根据保存的书稿档案数量,设立必要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箱、柜。仓库要坚固,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第十七条档案可以按出版时间顺序或类别排列。这本书第二版的手稿档案放在第一版的手稿档案后面。第十八条出版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接收稿件档案登记簿、借阅稿件档案登记簿和销毁稿件档案清册。第十九条出版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稿件档案的“姓名索引卡”、“书名索引卡”、“稿件及校对卡”,作为辅助检索工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198165438+10月14发布的《出版社稿件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软卷封面格式(略)
2、卷内目录格式(略)
3、编制表格格式(略)
4、卷箱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