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的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科技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全面推进、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对重大项目引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创新,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谋取私利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除相关决策失误和偏差责任。
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审慎包容监管。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投入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科技创新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市科技部门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并根据其特点开展长期评估。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创新人才的投入机制、分配机制、考核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加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的考核力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科技创新的责任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价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成效纳入评价范围。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对产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推进其市场化运作,促进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统筹规划、建设省级实验室等高水平基础研究平台,并给予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第八条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科布局和科研选题自主权,支持其自主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融合发展,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第九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编制科学技术项目指南,确定本市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主管部门要改进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通过需求收集和技术评估公开发布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引导有能力的创新主体揭秘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创新效率。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技术研究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的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第十条对于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经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未使用的国有资金予以返还,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