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怎么分?
1.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1)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的好处;(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不能在没有另一方支持的情况下获得知识产权。毫无疑问,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和婚后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可以视为同一财产,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别情况处理:(1)智力成果(1)时。这种情况下,视为婚前财产。因为婚前的作品一旦发表,就取得了财产权,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实际上是婚后才取得的,所以不影响财产的性质。(2)婚前智力成果的创造,如婚前的一项发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是在婚后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原则上不应当将夫妻视为同一财产,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是婚后很久才获得的,且另一方为获得该经济利益付出了努力,可以酌情适当分割。1,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的方式。(1)考虑将分割的知识产权折价分割。比如,夫妻共同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可以先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然后权利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会给对方一定的折扣;对于版权来说,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分割版权的物质载体,让双方共同分担知识产权价值涨跌的风险。(2)对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财产期待请求权。离婚时不能确定知识产权具体经济价值的,离婚时可以暂不分割,但另一方有权主张处分知识产权的收益。2.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两种:(1)折价补偿,可以参考民法中不可分割物的方法,聘请专业人士对这一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进行评估,权利人作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会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2)暂时不分。判决中,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将归双方所有,保留对方的诉权,直至将来获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