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如何判断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一.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1)电子签名概述

在传统交易中,人们往往会亲笔签名,以保证合同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同时,亲笔签名也是很多法律的要求。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制作票据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根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合同双方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从未见过面,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很难适用于电子交易。然而,传统签名的功能,尤其是其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于一直被网络安全问题困扰的电子商务来说,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签名的要求不应被放弃,而应得到加强和更有效的保障。当然,这里所说的签名不再是传统的亲笔签名,而是“电子签名”(Electronic

签名).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8)

1998,SETA)对电子签名和数字签名做了相关规定。它将电子签名定义为“以数字形式附在电子记录上或与电子记录有逻辑联系的任何字母、字母数字或其他符号,执行或采用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认可电子记录”;数字签名(数字

Signature)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加密函数。

功能)来转换电子记录的电子签名”。可见,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草案)( 1999)

电子的

签名)第1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数据信息中,或者附着于数据信息之上,或者与之有逻辑联系,可以用来识别数据签名人的身份,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所含信息的认可的数据”。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技术手段确认数据电文发送者的身份,确保所传输文件的内容未被篡改,并解决发送者事后否认曾发送或接收过该信息的问题。[1]电子签名是法律上一个重要的创新概念。作为电子认证技术的法律概括,它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电子签名模式:

第一,智能卡模式。智能卡是一种安装了嵌入式微控制器芯片的IC卡,它存储有关自身的数字信息。使用智能卡时,用户只需扫描计算机的扫描仪,然后输入自己的密码。

第二,密码模式。用户可以自行设置密码,密码可以是数字或字符的组合。有些单位还提供硬件,让用户用电子笔在电子板上存储签名。电子板不仅可以记录签名的形状,还可以记录用户签名的力度和打字的速度,以防止他人窃取签名。

第三,生物识别模型。该方法基于用户的生理特征,对指纹、人脸等进行数字化识别。通过电脑的用户。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消除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许多国家都开始研究电子签名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一直以《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作为草案的标题,得到了许多国家的一致认可。欧洲联盟的相关指令也侧重于“电子签名”。自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数字签名法》在美国犹他州颁布以来,到目前为止,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包括德国的《数字签名法及条例》、美国的《电子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爱尔兰的《电子签名法》、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等等。从内容上看,这些法律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大部分立法文件直接以“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为标题。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交易中的风险和责任分配等基本问题,而且能有效维护国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整个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合同可能没有传统合同的书面文本,传统的亲笔签名方式被电子签名所取代。就像传统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才能生效一样,如果电子签名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使电子合同生效。在传统合同中,亲笔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表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二是表明合同当事人愿意受合同约束。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适用于这种电子交易。因此,人们开始使用电子签名来证明彼此的身份。

签订电子合同最大的障碍还是技术上的,也就是说现有的技术还不能让当事人像签订合同一样方便简单。[2]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从技术上解决了电子签名的问题,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实用性及其产生的法律效力不会低于传统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同时也要看到,既然承认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就必须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因为没有电子签名,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计算机系统,篡改文件内容,所以电子合同很难存在。

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都有将“电子签名”视为签名的倾向。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促进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认为,只要贸易文件上的签名可以用来识别文件的来源(即追查文件的作者),并使用签名来认证文件,文件的签署人就要对文件上项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3]汉堡规则(汉堡

规则)第14条规定:“提单上的签字可以是书写、复制、打孔、盖章、标记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方式,只要不违反签发提单所在国的法律。”在我国实体法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不得采用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在这方面,英美法系所强调的书面形式和签名盖章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础。

这个原理很不一样。所以我国对于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要求,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过多涉及。[4]但中国合同法采取了灵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函、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署确认函时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不签署确认书,或者要求签署确认书。当然,后一种做法可以使合同的真实性更加明确,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

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向公众介绍和解释电子签名的定义、目的、适用范围和用法,然后法律会提供一套公平合理的游戏规则。通过建立完善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体系,一方面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人们对电子签名的接受程度,减少电子签名的伪造、变造等欺诈行为。

第二,关于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

(A)电子认证概述

认证是证明某人或某事有效或名副其实的过程,其目标仍然是以“安全”为中心。电子商务的安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技术上建立安全认证机制,确认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利用现代密码学和电子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错误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交易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认证是计算机系统或通信中良好的数据安全措施的重要部分。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敏感或有价值的数据被滥用的风险。如何保证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是电子交易各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确保电子交易中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认证的作用是确认交易双方真实有效的身份。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一样,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种安全机制。它是由特定的第三方提供的一种服务,用于验证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身份。电子认证主要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以保证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电子认证是为了确保一个人的身份信息或特定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修改或替换。[5]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除了交易双方通过电子签名相互识别身份,保证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外,电子签名本身的认证不能由当事人自己完成,而是由权威、可信、公正的第三方来完成,从而为电子交易建立了有效、可靠的保护机制。这个第三方叫做证书。

加利福尼亚州权威机构).认证机构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提供认证服务,可以颁发数字证书,确认用户的真实身份。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跨境的,交易双方需要不同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其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相对方出具电子认证证书。在实践中,各国有必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的有效性,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B)分析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认证机构既不向网上当事人出售任何商品,也不提供资金或劳动力资源。他们提供的服务只是无形的证书信息。这个数字证书包含公钥、对方的名称、认证机构的电子签名、密钥的有效时间、发布机构的名称、证书的序列号等。在整个电子交易过程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对参与电子交易的各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因此,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我们必须强调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证机构必须在整个电子交易过程中保持中立。一般来说,他们不能直接与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只能通过发布客观的交易信息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应该是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比较合适。

结合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先例,认证机构一般应承担以下义务:1 .信息披露和通知义务。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保护信息弱势群体。第二,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可信是公众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采用能满足条件的安全体系。第三,保密义务。认证机构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此外,认证机构还负有其他义务,如:举证责任,即如果当事人在使用证书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或一方的要求为其提供证据服务。

同时,认证机构在提供认证服务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主要风险类型有:(1)因技术失误导致数字记录丢失;(2)未严格审查资料,证书含有虚假陈述,第三方轻信其陈述,基于证书的级别进行交易,将损害认证机构的公信力;(3)证书在没有合理和适当歧视的情况下被终止或吊销;(4)由于服务器故障或周期性离线修复导致认证服务中断;(五)内部人员,即能够访问证书数据库的认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制作虚假证书或者篡改证书记录的;(6)外部人员利用各种方法改革认证机构的总协议;(7)作为一个网络机构,随着技术的更新,其淘汰率较高,服务可能难以长期维持,但对一些长期证书的管理要求服务持续不中断,等等。[6]

从上述认证机构的性质和风险分析可以看出,电子认证的产生和发展将导致电子商务领域出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数字证书和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认证的法律监管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否则无法保证电子认证的有序发展。二、电子认证面临的风险会导致认证机构的责任,因为认证机构在某些场合可能会给证书持有人或证书委托人造成损失。3.认证机构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具有重要价值的新型信用服务主体,将面临诸多现实或潜在的执业风险。四、电子认证应达到的服务标准或技术标准应相应规范和完善,真正达到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目的和价值。基于这些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电子认证作为保障网上交易安全和电子交易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应当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三。我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评析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作为《电子签名法》的重要配套法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于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的形式发布。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其配套部门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实施。这意味着中国信息化发展的新开始,因为从这一天起,中国信息化将告别过去的历史。一些专家认为,这将对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签名法》拉开了信息数字化时代的立法序幕。[7]《电子签名法》共分五章36条,采用“技术中性”(技术上

中立)的立法原则具有前瞻性和包容性,考虑到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不应受到技术进步的影响,也为未来新技术的运用留下了法律空间。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该法立法的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推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电子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电子签名法》主要解决了以下五个问题:(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2)规范电子签名行为;(3)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措施;(四)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认证程序,设定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5)明确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表面上看只是一部部门规章,但由于它是国家法律特别授权的,因此不同于一般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共分8章43条,依据是《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管理。”笔者认为,《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由于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依靠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的条件尚不具备,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适当的监督管理;(2)如何对政府部门进行适当的监管,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但在条件完全成熟后才能颁布相关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3)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之前,我国有许多不同类型的认证机构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这些机构普遍存在无法律规定、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也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许多问题。仅仅依靠《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远远不够。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必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法律障碍。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电子支付、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税收、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程序性法律问题。

还是不全面。你应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