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
因为王某毕竟为企业服务了一年。但王某没将技术传授给其他技术员,所以王某要承担绝大部分培训费。
关于王某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不承担。因为王某走后,企业一直在生产,并且在厂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该制药技术,这就严重违反了GMP规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文规定,技术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上述情况为非法生产,要由企业负责。
关于质量下降问题,如果质量符合厂文件要求,视为合格,与王某无关;如果产品质量不合厂文件要求,就说明产品为废品,车间本不该放行到成品库,应立即停产,由技术部长牵头,生产厂长、车间主任、工艺员、车间质保员、化验室检验人员参加质量分析会议,找出质量下降原因、确定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还要写正式的文件存档。废品要销毁并要记录、存档,又何来积压?
如果造成不合格,按GMP要求,只能追究生产厂长、工艺员、车间质保员、化验室检验人员、技术部长的责任。
王某去的合资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王某脱离企业是个人行为。这和销赃是两码事。
这里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只存在王某与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说明白些就是王某要服务企业十年问题。